建立追责机制 严厉打击“蛀虫”
教育部在今年3月底发布的《关于做好2011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中提出,地方教育部门要确保高考数据信息安全,“对工作中需要阶段性保密和涉及考生个人的信息,任何人不得擅自泄露或篡改,严禁以信息发布或传递等谋取非法利益。”
山东省教育招生考试院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考生信息按照规定是由专人严格管理的。如果贩卖的考生信息属实,那么信息泄露的源头有可能是学校,也有可能是市县招生办公室的人。“如果是16万考生的信息被泄露,涉及的范围就相当大,不是一两个人能干的,这里面就可能有蛀虫。”
这位负责人说,目前还没有接到有关考生信息泄露的举报。对于有意泄露考生个人信息的行为,一旦查实,将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严肃的纪检处理。
山东众诚仁和律师事务所高级律师刘坚勇认为,考生的身份证号、家庭住址、电话等信息属于个人隐私,一旦遭到泄露,会给他们带来一些不可预知的风险,给不法分子可乘之机。他介绍,根据我国刑法和民法的相关规定,任何个人和单位,未经本人允许,不得披露上述信息;造成相应后果的,应当承担对应的民事和刑事责任;教育机构和主管部门存在泄露考生信息行为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但与此同时,刘坚勇也指出,目前我国对个人信息的保护力度还不够,对大量泄露、出售考生信息的行为缺乏有效约束。国家有关部门应当完善相关信息管理制度,并在大量泄露考生信息的事件中引入司法机构进行追责,严厉打击泄露考生信息以及类似不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