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006年至2009年,杨光亮利用担任茂名市常务副市长的职务便利,接受茂名市东园大酒店总经理谭某容、茂名市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负责人林某的请托,对上述酒店批示减免价格调节基金以及在生意上予以关照,分别收受上述两人送给的人民币总计60万元。
4、2007年,杨光亮以人民币50万元出资入股茂名幸福餐饮名店,在应占10%股份的情况下,该店负责人朱某飞另送给杨光亮10%的干股(价值人民币50万元),杨光亮将部分公务接待安排在该店,并于2009年批示减免了该店应缴纳的价格调节基金。
5、2003年至2009年,茂名市茂南区政府、茂港区政府、电白县政府、化州市政府、信宜市政府、高州市政府、茂名市委市政府接待处、茂名市中医院、茂名市公安消防支队、茂名市畜牧局、茂名市财政局等单位,为得到杨光亮在财政经费方面的关照,上述单位有关负责人分别分多次送给杨光亮合共人民币175.8万元。
6、1994年至1998年,电白县财政局为得到杨光亮对电白县财政局工作方面的关照,分五次送给杨光亮人民币共计5万元。
■辩称
对公诉人指控的这十多项受贿事实,杨光亮表示“认罪伏法”,但对其中的一些指控内容有异议。
对第一项受贿指控,他称,茂名市远航化工有限公司经理黄某的确实写了500万的借条给他,但这笔钱他至今没收到。他回忆说,借条是另一人陈某让黄某写的,当时陈某说,等第二年这块土地产生经济效益赚钱了,再让黄某把钱给杨光亮。但杨光亮说黄某本人没跟他说过这话。
不过,借条上债权人的名字却是杨光亮的大舅子的名字。据了解,杨光亮曾通过公安机关将大舅子旧身份证“复活”,并为自己家人、情妇等办理了照片是本人、名字是虚拟的身份证,以此开设账户周转非法收入及发放高利贷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