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一部给行政机关“立规矩”的法律,《行政强制法》经过了不平凡的立法之路,历时12年审议了5次,于今年6月30日终获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并将于明年1月1日起实施。跟往届审议相比,最终版本的《行政强制法》有哪些新变化?在规范公权力、保护百姓合法权益方面,该法有哪些新亮点?昨日,本报记者约请我省著名法学专家、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刘克希对该法进行了解读。
亮点1
规定了两个“强执”的主体,更科学
“这部法从1999年起草,到2005年首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再到近日获得通过,足见该法的复杂性和重要性。我将最终版本和最初版本逐条进行了对照,感觉到其中有不少明显的进步。”刘克希说,最终获得通过的行政强制法,许多新增的条文都体现了立法的民主性和科学性。
“第14条规定,‘起草法律草案、法规草案,拟设定行政强制的,起草单位应当采取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并向制定机关说明设定该行政强制的必要性、可能产生的影响以及听取和采纳意见的情况。’还有第15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行政强制的设定机关和实施机关就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提出意见和建议。有关机关应当认真研究论证,并以适当方式予以反馈。’这些都是新增的条款,反映了法律在起草、修改、如何实施等方面体现人民群众的意志。”刘克希说。
该法在科学性上也有显著的体现。“国务院颁布的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了人民法院是执行的唯一主体。我认为这点难以做到,因为法院的主要职责是审判,人力有限。”刘克希说,“作为征收与补偿条例的‘上位法’,行政强制法规定了两个执行主体,即行政机关和法院,这样更符合实际,更能解决实际问题。”
亮点2
节假日不得实施“强执”,违者受处分
在强大的行政公权力面前,如何保护普通百姓的合法权益?综观行政强制法,很多条文采用禁止性规定。
行政强制法规定,不得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无关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无关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公民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当事人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已被其他国家机关依法查封的,不得重复查封。
此外,该法还强调,行政机关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但是,情况紧急的除外。行政机关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
“在最初的草案中就禁止了上述这些行为,但是没有规定违反后的法律责任,这就属于容易落空的条款。”刘克希告诉记者,终获通过的法律意识到这一点,于是专门增加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果搞“夜袭”、节假日强制执行,或采取断水断电等方式,“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亮点3
限制人身自由不得超期限
行政强制法规定,实施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得超过法定期限。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目的已经达到或者条件已经消失,应当立即解除。当场告知或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后立即通知当事人家属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机关、地点和期限。
该法规定,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行政机关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在紧急情况下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在返回行政机关后,应立即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
“这些条款的规定,体现了行政强制以‘必要性’和‘适当性’为限度。”刘克希认为,这是对群众合法利益的保护,也是对公权力的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