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陈延河。(资料片)
1日,记者从有关方面了解到,济宁市中级法院近日对济南市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陈延河(正厅级)职务犯罪案作出一审宣判,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陈延河有期徒刑十一年;以贪污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
被告人陈延河,男,1954年3月15日出生于山东省济南市,汉族,研究生文化,原系济南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第十三届、第十四届济南市人大代表。曾任山东省长清县副县长、副书记,济阳县县委副书记、书记,济南市总工会常务副主席、主席、党组书记等职。
法院审理查明:(一)受贿罪。2005年11月至2008年1月间,被告人陈延河利用担任济南市总工会主席职务上的便利,在济南市总工会下属的济南市第二工人文化宫改建工程中,为他人谋取工程承揽、工程款支付等方面的利益,先后8次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所送人民币共计199.6万余元。(二)贪污罪。被告人陈延河在担任济南市总工会主席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虚报冒领手段,侵吞济南市总工会公款68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延河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虚报冒领手段,骗取公款,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陈延河犯受贿罪,具有自首情节,可从轻处罚;其贪污犯罪具有如实供述和坦白情节,亦可从轻处罚;陈延河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能积极配合退缴赃款,涉案款项已全部追回,有一定悔罪表现,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陈延河部分受贿犯罪具有索贿情节,应予从重处罚。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宣判后,被告人陈延河当庭表示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