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7月7日电(记者张晓松)6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在部署2010年度中央预算执行等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工作时,把“有效化解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列为各项整改工作的首要任务。这意味着,中央已下定决心,采取多项措施,统筹近期和长远,兼顾治标与治本,逐步化解多年积累形成的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
审计调查显示,截至去年底,全国除54个县级政府没有政府性债务外,省、市、县三级地方政府性债务余额超过10万亿元,其中60%是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总体看,我国地方政府性债务负担尚未超出其偿债能力,但也存在着一些突出问题。
国务院常务会议对此分析指出,多年形成的地方政府性债务规模较大,部分地区和行业偿债能力弱,存在风险隐患。这些问题暴露了一些制度和管理上还存在漏洞,必须引起高度重视。
为此,国务院常务会议提出“一揽子”解决方案:按照分类管理、区别对待的原则,妥善处理债务偿还和在建项目后续融资问题。继续抓紧清理规范融资平台公司。金融机构要切实加强风险识别和风险管理,严格落实借款人准入条件,按照商业化原则履行审批程序。坚决禁止政府违规担保行为。同时要研究建立规范的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
应当说,我国地方政府性债务并不是最近几年才有的,而是多年累积形成的。到目前,整个债务规模巨大、结构复杂,各地政府举债渠道和方式不一、偿债能力不同。因此,处理起来也应分类别、分区域、分阶段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