亮点1
逾期加处罚款或滞纳金,不能超过本金
天价滞纳金不能说收就收
三年前,律师彭旦平为了14元的滞纳金把深圳市公路局告上了法庭。但法院判他败诉。理由是:根据《广东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深圳市公路局收滞纳金有理有据。
近日,羊城晚报记者致电彭旦平,告诉他《行政强制法》终于出台时,他显得有点过于平静。
彭旦平说,如果《行政强制法》早点出台,他大概就不输官司了。彭旦平当时称“14元滞纳金”是高价滞纳金,因为这是按“日收5‰滞纳金”的标准算出来的,是当时银行活期存款利率的253倍、贷款利率的55倍。他只迟交了14天,如果再拖久些,罚的肯定是“天价”。
东莞的钟女士因企业关闭而失业,24年的工龄才拿到近3万元的安置费。社保部门认定她是“自动离职”,让她补交5年的养老保险3620元,可滞纳金就高达20705元。当时投诉到羊城晚报的钟女士,几乎痛哭失声。
关于畸形滞纳金的问题,羊城晚报穷追多年。这些畸形滞纳金最显著的“标记”是:远高于银行利息,每日加收0.5‰至30‰,还不封顶。民众纷纷抱怨:一个督促按时履行缴费义务的手段为何成了牟取暴利的工具?
刚通过的《行政强制法》第45条规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标准应当告知当事人。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这是第一次有行政法律亮出这样的价值观———“逾期加处罚款或滞纳金,不能超过本金”。
《行政强制法》第35条还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说起这一点,“民怨”同样不小。几乎所有的天价滞纳金都是在公民“茫然无知”的情况下,像滚雪球一样“长大”的。彭旦平当时就提出公路局没有履行催缴义务,可法院并不认可。
专家解读:广东省律师协会行政法专业委员会主任何富杰认为,这个催告义务的确认,是新法律的一大亮点,“以前的法律没有这个规定,造成了很多困扰,如今当事人的权利由此受到了很好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