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切实履行民政部门职责
各级民政部门要建立健全慈善工作服务管理机构,完善指导、服务、协调和监管机制,切实发挥组织协调职责,推动有关政策的制定与落实,为慈善事业发展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提供规范、高效、优质的服务。继续推动政府转变职能,委托公益慈善组织承办具体事务,为公益慈善组织发挥作用创造更大空间。加强对公益慈善理论的研究,充分发挥专家学者的作用,不断总结推广公益慈善事业发展经验,积极借鉴国际社会发展公益慈善事业的先进理念和经验,促进公益慈善组织加快发展,努力探索具有中国特色的慈善事业发展路径。
(三)加强对《指导纲要》落实的检查评估
各地要参照《中国慈善事业发展指导纲要(2011-2015年)》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和年度目标,细化工作任务,明确责任单位,切实抓好落实。要将慈善事业发展的关键指标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及时检查和评估纲要实施情况,对于落实过程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要及时分析研究,切实采取有力措施推动解决。各地各方面公益慈善组织要切实加强自身建设,进一步规范募捐行为,正确使用善款善物,广泛开展慈善活动,不断创新慈善活动的内容和形式,自觉接受社会监督,不断提高社会公信力,不断增强服务社会的能力,为加快推进慈善事业发展做出应有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