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央人民政府和西藏地方政府进行和平谈判并签订《十七条协议》,需要强调以下几点基本历史事实:
第一,和平谈判是在西藏地方政府承认西藏是中国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的前提下进行的。十四世达赖喇嘛和西藏地方政府派出谈判代表团时,给每位代表颁发了一份盖有印章的全权证书,证书外面注明了西藏全权代表五人的姓名和身份,里面写有承认西藏为中国领土等内容。谈判要解决的根本问题,是增强民族团结和维护祖国统一问题。正如阿沛回忆指出的,在这个问题上,“双方代表的基本立场是一致的。”
第二,中央人民政府关于和平解放西藏问题的“十大政策”是谈判的基础。“十大政策”主要内容是:驱逐英美帝国主义侵略势力出西藏,西藏实行民族区域自治,西藏现行各种政治制度维持原状概不变更,保障宗教信仰自由,发展西藏经济和文化教育,西藏各项改革事宜由西藏人民及西藏领导人采取协商方式解决,人民解放军进入西藏等。在谈判之初,西藏地方政府代表强调不能接受“十大政策”中的“人民解放军进入西藏”。当时,中央人民政府代表并没有勉强西藏地方政府代表,而是建议休会两天,安排他们参观,同时耐心劝说,提出既然承认西藏是中国不可分割一部分就没有理由阻止人民解放军进入西藏。同时,充分考虑到西藏代表提出的西藏经济落后、资源贫瘠,供给人民解放军有很大困难的问题,中央政府作出“进军西藏,不吃地方,一切开支由中央负责”的保证。双方最终协商确定西藏地方政府积极协助人民解放军进入西藏,巩固国防。
第三,达赖喇嘛和班禅额尔德尼之间的团结问题,是谈判必须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由于帝国主义侵略势力的挑唆,九世班禅喇嘛在20世纪20年代初与十三世达赖喇嘛发生不和,被迫从西藏出走内地,1937年12月在返回西藏途中圆寂于青海玉树。1949年8月10日,经国民政府批准,十世班禅在青海塔尔寺坐床继位。西藏地方政府代表团在谈判之初,并不承认十世班禅的合法地位。中央人民政府谈判代表团向西藏地方政府谈判代表团展示了原国民党政府批准认定十世班禅为九世班禅转世灵童的全部公文,以及由达赖喇嘛方面代表参加的十世班禅在塔尔寺坐床继位时的照片。在确凿的证据面前,西藏地方政府谈判代表团最终承认了十世班禅的合法地位。谈判期间正值“五一”劳动节,中央人民政府邀请西藏地方政府谈判代表团和十世班禅在天安门城楼上共同观礼,阿沛·阿旺晋美与十世班禅进行了友好会面,并受到毛泽东的接见。
第四,协议在相互尊重和友好协商的基础上达成。协议大部分条款是关于西藏内部关系和内部事宜的处理。在这些问题上,中央人民政府全权代表依据中央人民政府的民族政策和西藏地区的实际情况,主动提出了一系列建议。西藏地方政府谈判代表团也提出了若干建议。中央人民政府对正确的部分加以采纳和研究综合,并对不合理的部分进行了耐心的解释。西藏地方政府代表土丹旦达根据切身经历谈道:“我作为译仓派出的僧官,在谈判过程中对宗教信仰、寺庙收入等提的建议较多,中央大都采纳了。”谈判一开始就搞了汉、藏两种协议文本,每一次修改两种文本都同步进行,并得到了西藏地方政府谈判代表团的同意。谈判结束后,汉、藏两个文本同时产生,并在签订后予以一并公布。
西藏地方政府全体谈判代表作为全权代表,在正式谈判前协商立下如下工作原则:“能做主的问题就立即定下来,不能解决的,向亚东报告”;来不及请示时,“作为全权代表可以先定下来,再向达赖喇嘛报告”。西藏地方政府谈判代表团向达赖喇嘛和噶厦的请示渠道始终通畅,就哪些问题请示由他们内部协商确定。谈判开始不久,关于人民解放军进入西藏问题,西藏地方政府谈判代表通过凯墨·索安旺堆和土丹旦达带来的密码机向在亚东的达赖喇嘛和噶厦发了电报,说明谈判中其他方面问题都不大,就是如不承认人民解放军进藏守卫国家边疆,谈判恐怕谈不成。其间,他们还在与班禅的关系问题上,同“亚东噶厦”联系过两次。在20多天的谈判中,虽然双方代表在一些问题上有争论和不同意见,但始终是在友好真诚、充分协商的气氛中进行的,最终就有关和平解放西藏的所有问题达成协议。在协议签订仪式上,双方代表在协议文本上签名,并加盖了个人图章,以示郑重。
为了保证协议的贯彻执行,中央人民政府和西藏地方政府在谈判中签订了两个协议附件。其一是《关于人民解放军进驻西藏的若干事项的规定》。在人民解放军进驻西藏问题上,西藏地方政府全权代表在谈判中提出了进藏部队的具体数量、驻军部署及供给等有关人民解放军进驻西藏的具体问题。由于这些问题属于军事机密,因而不能写在需要公布的协议中,于是就有了签订这一附件的必要。其二是《关于西藏地方政府负责执行和平解放西藏办法的协议的声明》。对于协议,如果达赖喇嘛予以承认,并返回拉萨,则和平解放西藏顺理成章。如果达赖喇嘛因某种情况暂不返回拉萨,西藏地方政府谈判代表团提出,希望中央人民政府允许达赖喇嘛在执行协议的第一年内,因某种需要可以自行选择住地,在此期间内返职时,其地位与职权不予变更。对此,中央人民政府表示同意,但如果将这一内容写在协议里,则可能引起各种议论。双方就有可能发生的情况提前作出预防性规定,签订了该附件。这两个附件是属于协议实施细则和对协议未尽事宜的补充。
第五,协议得到达赖喇嘛和西藏僧俗人民的一致拥护。阿沛·阿旺晋美从北京回到拉萨后,西藏地方政府于9月26至29日召开了全体僧俗官员、三大寺堪布、藏军甲本以上军官等300多人的“官员大会”,通过了向达赖喇嘛的呈文:“签订的《十七条协议》,对于达赖之宏业,西藏之佛法、政治、经济诸方面,大有裨益,无以伦比,理当遵照执行。”10月24日,达赖喇嘛致电毛泽东主席表示拥护协议。该电文全文为:“今年西藏地方政府特派全权代表噶伦阿沛等五人于1951年4月底抵达北京,与中央人民政府指定的全权代表进行和谈。双方代表在友好基础上已于1951年5月23日签订了关于和平解放西藏办法的协议。西藏地方政府及藏族僧俗人民一致拥护,并在毛主席及中央人民政府领导下积极协助人民解放军进藏部队巩固国防,驱逐帝国主义势力出西藏,保护祖国领土主权的统一,谨电奉闻。”10月26日,毛泽东主席复电达赖喇嘛,感谢他对实行和平解放西藏协议的努力。
《十七条协议》的签订,标志着西藏实现和平解放,西藏的社会发展从此揭开了崭新的一页。和平解放使西藏彻底摆脱了帝国主义的侵略及其政治、经济羁绊,维护了中国的国家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实现了全国各族人民的团结和西藏内部的团结,为西藏与全国一起共同进步和发展创造了基本前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