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新号牌外的其他号牌将统称为原段号牌,下列情况下可申领使用,并在公告颁布后三十日内办理完毕登记手续,否则,将需要申领参加摇号专段号牌:
销售发票记载日期为2011年7月11日(含11日)之前已购置的小客车;办理辖区内转移登记的在用小客车,交易发票记载日期为2011年7月11日(含11日)之前的;从外地转入本市的在用小客车,2011年7月11日(含11日)以前已在外地车管所办结小客车转出手续,且车辆符合本市尾气排放标准的。
另外,凡出售、报废、转移名下登记三年以上的小客车的,可以保留原号码,但必须在原机动车办结相关登记业务后6个月内办理完成新购车辆的登记手续。逾期未办理完成的,视为自动放弃。未满三年的,不予保留原号牌,需要申领专段号牌。
2011年7月11日(含11日)车辆销售经营者已经与客户签订小客车预售合同、收取预定金,并在规定期限内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备案的,仍可办理原段号牌。
具体备案程序为2011年7月12日8时至13日8时前,车辆销售经营者或公民个人持购车合同、车主身份证明及预定金原件、复印件(收存),到市交警支队窗口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