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农民权益的保障
农民土地权利得到切实保障。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实施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农业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规则、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示范章程等配套规章和文件。截至2010年底,1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了征地补偿费在农村集体内部分配使用办法。全国2.29亿承包农户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到了集体耕地;全国土地流转面积达到1.87亿亩,占家庭承包经营耕地面积的14.7%;全国设立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1405个,其中县级设立仲裁委员会1369个,覆盖全国47.9%的县(市)。各地区全面展开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截至2010年底,已有1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基本完成了明晰产权、承包到户的改革任务;完成林改确权面积24.31亿亩,发放林权证7260万本,3亿农民直接受益。农民宅基地用益物权得到保障。“一户一宅”的基本分配制度得到实行,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不断完善。农村宅基地申请报批程序进一步规范,农村宅基地登记发证工作切实加强。
改革征地制度,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得到维护。贯彻实施《征收土地公告办法》和《国土资源听证规定》,在报批拟征地项目的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征地程序进一步完善。按照“先安置、后拆迁”的要求,做好征地中农民住房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妥善解决好被拆迁农户居住问题。各地公布实施了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水平普遍提高20%至30%,部分地方提高幅度达1倍以上。建立补偿标准动态调整机制,每2—3年对征地补偿标准进行调整;建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全国已有2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出台了被征地农民纳入社会保障体系的办法,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基本生活或养老保障体系。进一步拓展征地安置途径,采取农业生产安置、异地移民安置等多种方式妥善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生产和生活,维持其基本的生产条件和收入来源。
国家把促进农民增收和民生改善作为农业和农村工作的中心任务。2009年和2010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分别达到5153元和5919元,扣除价格因素,实际增长分别为8.5%和10.9%。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实际增幅连续7年超过6%。国家对种粮农民实行直接补贴和农资综合补贴,扩大良种补贴范围,进一步增加农机具购置补贴,2009和2010年上述四种补贴规模分别为1274.5亿元和1225.9亿元。
农民的健康保障水平进一步提高。新农合覆盖面持续稳定扩大,参合率保持在90%以上。筹资和保障水平进一步提高,人均筹资达到155.3元。60%以上的统筹地区实行门诊统筹。2010年,统筹地区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报销比例比上一年提高5个百分点,最高支付限额提高到全国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6倍左右。两年来,全国共解决1.22亿农村居民的饮水安全问题。
农民工权益得到保障。两年来,有关部门培训农民工逾千万人,农村劳动者创业培训13万人。国家逐步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最低工资水平大幅提高。截至2010年底,全国已有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调整了最低工资标准,月最低工资标准平均增长幅度为22.8%。全国已有26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立了工资支付监控制度。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全部在建设领域建立了工资保证金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