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妇女权利
妇女平等参与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权利得到保障。十一届全国人大女代表占代表总数的21.3%,全国政协女委员比例为17.7%。各级政府组成人员中女干部的比例也在不断上升。农村妇女参与基层民主管理的水平逐步提高,2009年全国村委会成员、居委会成员中女性比例分别为21.5%和49.7%。
妇女的就业权利和获得经济资源的平等权利得到保障。截至2010年10月,全国共发放妇女小额担保贷款166.05亿元,帮助41.05万名城乡妇女创业。各地妇联开展的来料加工、手工编织项目,带动400多万名妇女就业。“创办你的企业”项目每年培训妇女5万人次。截至2010年9月,全国工会女职工组织已达158.9万个,占已建工会组织的77.61%。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签订数已达71.36万份,覆盖企事业124.39万家,覆盖女职工5424.46万人。
国家将人口和计划生育及生殖健康纳入国家发展战略。全国所有县和95%的乡(镇)设立了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咨询与技术服务中心。80%以上的县开展了生殖健康和计划生育优质服务。2010年,接受宫颈癌、乳腺癌检查的农村妇女人数分别为649万和87万,享受住院分娩补助的农村孕产妇人数为884.7万,住院分娩率达96.7%。两年来,共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11.6亿元,支持中西部地区县级计划生育服务站和乡(镇)中心服务站的设施建设;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3亿元,补助购置1822辆流动服务车,改善了为育龄妇女提供生殖健康优质服务的条件。
反对针对妇女的家庭暴力工作进一步加强。27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出台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专门法规,许多地方公安机关在“110”报警网络提供家庭暴力报警服务。有条件的地方法院设立了维权合议庭和反家暴合议庭,部分法院开展了家庭受害者人身保护令试点工作。
(三)儿童权利
保护未成年人的法律体系得到完善。截至2010年,1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完成了未成年人保护法地方性配套法规的修订工作,5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了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地方性法规。两年来,有关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配套工作体系的若干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少年法庭工作的若干意见》,《刑法修正案(八)》对未成年人犯罪宣告缓刑、构成累犯以及免除轻罪报告义务等方面作出了明确的规定。目前,全国法院共设少年法庭2219个。
儿童健康权得到有效保障。儿童免疫规划疫苗增加到11种,可预防12种疾病,接种率达90%以上。两年来,国家免费为15岁以下儿童接种乙肝疫苗5762.9万人。农村儿童白血病和先天性心脏病的补偿超过70%,符合民政医疗救助条件的家庭可再获20%的补助。
全国地级以上城市都拥有儿童福利机构,初步形成儿童福利机构服务网络。2010年,国务院办公厅颁布了《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中央财政安排专项补助资金25亿多元,对东、中、西部地区孤儿分别给予月人均180元、270元、360元的补助。继续实施“安康计划”,为青海等地孤儿赠送儿童重大疾病公益保险11.7万余份。实施《“十一五”儿童福利机构建设规划》,投入15.2亿元,新增孤儿安置床位约5.7万张,每年为10万名左右的孤儿提供服务。
预防和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取得新进展。《中国反对拐卖妇女儿童行动计划(2008—2012年)》得到贯彻落实,有关部门建立了来历不明人员、疑似被拐人员信息通报核查机制。2009年4月起在全国开展“打拐”专项行动,截至2010年底,全国共破获拐卖妇女案件9165起、拐卖儿童案件5900起,解救被拐卖儿童9388人、妇女约1.8万人。打掉犯罪团伙3573个,刑事拘留拐卖犯罪嫌疑人2.25万人。两年来,各级人民法院审结拐卖妇女儿童、组织儿童乞讨等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刑事案件7395起,依法严惩罪犯9596人。2010年,中越双方在两国边境开展打击跨国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专项行动,并签署《关于加强预防和打击拐卖人口合作的协定》;中缅签署《关于加强打击拐卖人口犯罪合作谅解备忘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