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供不应求暴露管理软肋
沈阳市家庭服务业协会执行会长赵海林说,包括育儿嫂在内的家庭服务业属于新兴行业,门槛低、小中介多。“我管这个行业叫做大产业、小企业。市场空间巨大,小企业星罗棋布”。
该协会今年年初发布调查报告显示,沈阳市家政服务人员供不应求。全市现有户籍家庭248万个,从事家庭服务行业人员7.1万人,平均每35个家庭才有一个家政服务员,需求缺口巨大。据调查,目前注册登记的家庭服务企业有256家,其中家庭服务中介机构比10年前增长22倍;从业人员比10年前增长14倍。全市家庭服务消费每年增幅达20%。从市场供求比例看,10名客户中至少有7名找不到家政服务人员。
辽宁省家庭服务业协会会长侯敏说,由于市场需求量大,沈阳市很多家政公司对育儿嫂的管理都不规范,往往是有人上门求职,公司看差不多就登记,最多看一下身份证,经过简单培训就被“批发”出去,大部分人没有实践经验,职业操守更无从谈起。沈阳市目前70%-80%的中介公司属于这种情况。
据沈阳市家庭服务业协会调查,高女士与虐婴育儿嫂的服务合同是在福兴家政中介签署的,当时的法人代表是张玉芝。张玉芝回想当时情况是:高女士和丈夫见到育儿嫂是本溪人很高兴,在双方都同意的前提下签署服务合同,中介费用为200元。合同规定了服务范围、服务时间、工资、法定休息日、上岗时间和合同期限。合同最后有“合同签订后,中介所终止责任和服务”的标注。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庭庭长白云良说,“虐婴事件”中,孩子父母和中介签的合同,是典型的居间合同,从民法意义上说,中介公司是不承担任何责任的。
许多签过此类合同的家长说,合同充分保障了育儿嫂的合法权益,而对服务对象——没有任何行为能力的婴幼儿却没有任何保护力。育儿嫂长期住在服务人家中,处于完全封闭的状态,她的工作也就变成了良心活。
沈阳市家庭服务业协会执行会长赵海林说,目前管理难还表现在门槛、培训、等级评定、权维等各方面的体制混乱上,法律规定更是一片空白。在保姆虐待儿童方面,刑法里也并无有针对性的惩罚规定。
亟须制定法规完善监管体系
许多法律界人士提出,对于保姆虐婴事件,不能止于道德谴责,更应从法律层面加以反思。在家庭伦理关系的支配下,基于家庭暴力的特殊性,原本是通过设置虐待罪来予以规制;但随着经济社会发展,人口老龄化和城市化同时到来,原有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社会格局被打破,以家庭成员为犯罪主体的虐待罪显得过于狭隘,已不能适用于处理诸如家庭保姆虐待孩子、公寓护工虐待老人等新问题。因此,亟待通过修改刑法条款或最高法出台司法解释等形式,扩大虐待罪的外延,以家庭组成的事实状况为依据,将共同生活的家庭雇员列入虐待罪的主体,从而有效追究法律责任,预防和减少虐待行为的发生。
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李洪新律师说:“规范家政服务行业管理分为法律和行业管理两个方面。行政法规管理重要,行业管理更重要,完全可以参照饭店五星评级,对家政企业进行评级。问题是,是不是所有企业都能受到协会约束,再有就是评定是不是有公信力。”
辽宁省家庭服务业协会也建议,首先,为使育儿嫂行业实现良性发展,要有由雇主、中介公司和育儿嫂三方签署的合同。育儿嫂作为合同一方,既有受到保护的权利也有履行职责的义务;其次,规范育儿嫂入职门槛,定期对育儿嫂的职业水平进行评估;同时,要加强对服务从业人员的培训,提高服务技能和思想道德教育;此外,对在雇主家里工作的育儿嫂进行抽查,对不合格或有虐婴倾向的育儿嫂,通过建立“黑名单”制度将其清除出市场。
白云良庭长强调,在雇佣育儿嫂时,雇主要与中介公司签订相关用工合同。合同里要约定好职责权利,以便于出现问题时,依法解决纠纷。
另外,很多家政服务行业从业人员,没有意识到个人的行为,不仅仅是道德层面的,更有可能是违法犯罪行为。建议有关部门将相关法律条文摘录出来,发放给保姆,以对从业人员产生一定威慑作用。
为了规范育儿嫂市场,沈阳市有关部门鼓励家庭服务企业实行员工派遣制,由家政公司与旗下的育儿嫂签订劳动合同,缴纳五险一金。这一制度虽然刚刚开始实行,但被认为是解决育儿嫂乱象的有效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