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第一份通知至今,已过去半年多,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仍未公布电梯安全隐患排查结果。公众等到的只是一段“我国电梯安全形势总体平稳”的表述。我们每天乘坐上下的电梯,是否在“总体”之内,却不得而知。
履行监管职能,不能只发通知。试想,去年深圳地铁扶梯发生事故后,如能进行彻底排查,堵塞安全漏洞,北京地铁电梯的悲剧也许就不会发生了。更何况,这两部出事的电梯,还属同一品牌同一型号。
据质检总局网站消息,从2005年开始,我国平均每年电梯事故起数在40起、死亡人数在30人左右。而近年电梯事故中,违章操作占62.7%,设备缺陷占22.7%。也就是说,80%以上的电梯事故,都是有可能通过加强监管而消除的。
既然监管部门已经知道维护保养不到位、使用单位没有主动履行安全责任是近年电梯事故屡次发生的主要原因,那为什么没能有效监管使用单位?为何未见任何一家电梯生产或维护企业因此受罚?原因在于,监管停留在纸面上。没有落实机制和处罚效力,通知只能是一纸空文。
此外,通知要有可操作性,这是使通知落到实处的基础。
在下发通知后,查了哪些电梯、查出哪些问题、对问题产品及其生产企业做了怎样的处理等等,需要及时告知公众。这不仅是为了消除社会疑虑,更是对公众知情权、监督权的尊重。面对触目惊心的事故,一句“我国电梯安全形势总体平稳”,不足以安民心。
监管部门是公共安全的守护者。只有把安全写在工作中、写在行动中,监管部门才能真正尽到自己的职责和义务,才能获得百姓的信任和拥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