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政府日前对外公布新制定的《北京市行政问责办法》。根据该办法,今年10月起,北京市各级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出现不履行、违法履行、不当履行行政职责的26类违规问题,将受到行政问责,情节严重的,将给予责令辞去领导职务、免职处理。
该办法规定,十种应当履行而未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包括:对依申请、请求、申诉的行政行为,未按照规定受理、审查、决定的;未按照规定检查、检验、检测、检疫的;收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投诉、举报后,未按照规定调查、处理的;未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告知义务或者保密义务的……
13种违法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包括:违反议事规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对重大事项作出决定,或者改变集体作出的决定的;无依据实施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行政行为的;违反规定的步骤、顺序、方式、形式等规定程序实施行政行为的;超过法定时限或者合理时限履行职责的……
此外,新规定将工作作风懈怠、工作态度恶劣;对于明显相同情况的相对人不同对待,歧视特定相对人,或者为实现行政管理目标采取的行政方法、手段明显失当等滥用自由裁量权履行行政职责等情形,确定为“不当履行行政职责”,也将进行行政问责。
该办法还规定,对发现的行政人员应当行政问责的线索包括了行政诉讼、行政复议等,还包括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投诉、控告、检举,以及公共媒体披露的应当予以行政问责的情形且确有证据的报道。对于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行政问责案件的处理决定,一般也应当向社会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