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有关负责人介绍,目前还没有制定和明确经营性公路的合理回报率,也缺乏基于通行车流量、投资收益与还贷进度等相关指标变化的通行费收费标准及收费期限的动态调整机制,导致政府难以按照量化指标进行监管和考核,不能实行弹性的收费标准调整机制。
长期关注高速公路收费问题的北京忆通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劲松说,高速公路的管理政策出台始终赶不上高速公路“花样翻新”的速度,政策总是追着问题跑,而新出台的政策又不溯及以往,矛盾焦点一直没有解决。
例如,2004年9月国务院发布《收费公路管理条例》规定,转让经营性公路收费权,不得延长收费期限,且国家确定的直辖市经营性公路收费期限不得超过30年。而很多地方的高速路都是之前就已经转为经营性公路,基本都是之前的收费不算,重新开始收。
李劲松说,类似于这样收了多年费用之后,通过转变道路的经营性质又增加收费期的做法表面上看似无问题,而且各种审批手续也都有。但是其收费早已超过了投资,再加上增加收费期限,这些都是违背相关法规原则的。
对症下药治顽疾
交通运输部、国家发改委等五部门6月20日开始了公路收费专项清理工作,主要围绕公路的超期收费、通行费标准过高以及不合理收费等问题。
与以往不同,这次的治理提出对于2004年《收费公路管理条例》正式实施之前建成的高速公路,以及已经转变为经营性质的高速公路也将纳入治理范围内。
对于收费期限存在问题的须制订并落实具体措施进行规范。同时,对于收费标准偏高、经营收益过高的收费公路,要按照经营性公路收回投资并有合理回报、政府还贷公路按期还贷并满足养护管理资金需求的原则,降低通行费收费标准。
有专家表示,目前百姓意见最大、矛盾最集中的就是这类道路。这次清理工作明确这个概念非常重要和关键,将为解决这一长期矛盾提供途径。
交通运输部科学研究院财政与金融研究所常务副所长胡方俊说,高速公路通行费不能作为经营性收入,而是准财政性收入。应加大政府投入,控制经营性道路规模。
同时,可以规定一个经营性公路的合理回报率。例如将利润锁定在10%,效益好的路,达到了承诺的10%的利润,即使没到期,政府也可以提前收回。效益不好的,则可以拉长收费期,直到达到预期的收益。当然,与之相配套的就是必须加强监管,做到收费和使用情况公开透明,对于道路的收入、成本等严格把关,防止弄虚作假。
据了解,治理工作开始后,北京首都机场高速首先降低了通行费价格,将天竺主站出京方向收费由10元减少为5元,同时,所有进京方向停止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