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称轻判因“自首”和“积极赔偿”
广西北流市法院相关负责人在接受“中国网事”记者采访时表示,网民对何龙案案情的描述基本准确,但法院之所以作出4年半的判决,将其定性为交通肇事罪而不是危害公共安全罪,是认为被告属于自首,又积极作出赔偿。法院同时表示,由于“醉驾入刑”条款今年5月才开始正式实施,故法院未考虑“酒驾”因素。
根据北流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下达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分析出造成该事故的原因有3点:一是何龙驾车超速行驶,该路段每小时限速40公里,何龙实际速度为每小时56公里;二是何龙是酒醉后驾车,血液检出乙醇定性含量为137mg/100ml(注:达到80mg/100ml以上即为醉酒驾驶);三是何龙驾车遇行人在通过人行横道时,没有停车让行。由此,认定何龙承担这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针对被害人家属提出了为何判定为“交通肇事罪”而不是“危害公共安全罪”,负责此案审理的广西北流市法院刑庭审判员李智勇说,两者的本质区别在于是否具有主观故意,“前者属于过失犯罪,后者则是直接故意犯罪。”
李智勇介绍,在此案中,何龙在事故发生后并没有逃逸,而是打电话报警并保护现场,接受交警部门处理,如实供述事故发生的经过,何龙及家属还先后赔偿给被害人家属丧葬费、赔偿款共9万多元,这说明肇事司机并没有主观故意,可判定为交通肇事罪。
他介绍,根据相关法规,交通肇事罪致2人死亡的可判3年以上4年以下有期徒刑,每增加1人死亡可增加6—10个月的刑期,因此法院从重判定何龙的基本刑期为4年10个月,而由于自首情节可减刑40%以下、赔偿部分经济损失可减刑20%以下,法院又给予何龙7%的减刑,因此最后判定的刑期是4年半。
针对网友将此案与“北京陈家案”对比、认为醉驾危害公共安全应重判的观点,李智勇则表示,今年5月“酒驾入刑”的条款才正式实施,而此案发生于今年1月,3月份立案,故法院未考虑“醉驾”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