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市民反映称,北京南站附近有铁路警察代交通警察给违章车辆贴罚单,且罚单落款均为交管部门同一人。
此事经媒体曝光后,很多人发出“铁警能不能行使交管部门行政执法权”的疑问。有行政法专家认为,铁警贴交通罚单涉及行政事务行为“外包”,属滥用公权的违法行为。但也有法学专家认可这种行为,认为是在职权范围内作出的调整。
行政委托西方普遍
北京一家地方媒体调查称,近日一些由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交通支队方庄大队出具的违法停车罚单,执法警察却为北京南站派出所的铁路警察,且不同警察出具的罚单,落款姓名和警号均为方庄大队同一人,并与现场贴条的警察警号不符。
方庄交通大队一名工作人员表示,铁警使用的罚单由交管部门提供,交警大队将该执法权授权给铁路公安。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余凌云今天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指出,这种行为属于行政委托行为,行政处罚法上规定了行政部门可以将行政执法权委托给事业单位,最典型的例子就是卫生机关将执法权委托给卫生防疫站。
“行政处罚法没有规定行政机关之间能否进行委托,我认为行政机关之间进行委托法理上没有问题,实际上在西方国家这种委托行为非常普遍。”余凌云说,行政委托行为之所以发生主要原因可能是进行委托的行政机关执法力量不足、不便于执法管理,或者执法成本太高。
有人“挺”有人“踩”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交通管理系教授金治富则表示,根据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在交通管理方面,交通警察有明确的执法权,且执法职能均已明确,所以在日常执法中,如果有其他部门或警种代交警行使执法处罚权,是不应当的。况且由于管辖权问题,铁警在火车站前进行交通管理的行政处罚,应属越权行为。
对于媒体所指“执法警察所开罚单和自身警号不一致”,金治富称,根据交通管理方面的有关规定,如果警察非现场处罚,应该提交现场照片及相关证据,要走事实认定的程序;如果警察进行现场处罚,必须由执法交警本人亲自将罚单交给当事人。
“一般来讲,是由交警本人去贴罚单。也可能由于一些特殊的联合执法活动,由其他警种代为执法,但罚款单上所签字的交警本人应该也在现场,其他警种警察所作的代为执法行为,应该在该交警的监控范围中。且签字的交警也要承担法律责任。”金治富说。
余凌云认为,上述行政委托后的执法行为中,执法者身份就相当于交警,因此不仅罚单上所盖公章应该用交管部门的,执法者签字也应当是该民警本人姓名,并填写本人警号。
“此事件中,虽然委托后的执法行为有些瑕疵,但不影响处罚效力。”余凌云说。
一警多能是发展方向
公安部内部人士向《法制日报》记者透露,由于警力不足、地区偏远等原因,有些交管部门经常会和治安部门合作执法。在几年前,公安部曾倡导交管社会化、全警联动,也曾有过原则性的指示——在一些交警很难涉及的区域,可以把一部分职能和权限给予治安民警。但公安部并没有在全国“一刀切”,各省市区均有各自不同的规定。
据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网站消息称,北京南站始发的京沪高铁正式通车运营后,来往客流量比以前翻倍,乘客激增导致南站周边接送站车流集中。交管局与南站属地治安部门实现资源共享,便于内部人流疏散、外部道路交通疏导等工作的协同开展。
北京南站派出所一工作人员对外的解释是,铁路公安和交管部门属联合执法。
虽然对日常执法中的行政执法委托行为并不认可,但金治富认为,在公安系统一些特殊的专项治理活动中,经常会出现协调多警种,以某一个支队的名义,动员一切警力的活动。假如在这种背景下,对于北京南站铁警代交警执法的行为,可以理解为“联合执法”,“这种情况下,应该有一些协调性的内部规定,代为执法应当可行。所以,这种行为是否违法,要看是日常执法行为还是非常规的执法行为。”金治富说。
余凌云认为,行政委托必须遵循不得推卸法律赋予其法定职责这一原则,行政部门之间要办理委托手续;委托后执法时要使用委托方的公章;当民众有异议时,执法者应主动告知委托执法行为。
余凌云告诉《法制日报》记者,在当前警务改革中,一警多能是发展方向。公安工作内容很多,公安机关内部如何划分警种细化社会分工达到更好效果,是公安自己的事。正如发生打架斗殴事件,当时交警在场,不能因为治安案件不是交警业务,交警就可以不加阻止。保障火车站外交通秩序亦是如此,是公安机关的职责,公安机关有权在内部进行行政委托,用更充足的警力维护好交通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