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发展目标。
——到2015年,基本完成草原承包和基本草原划定工作,初步实现草畜平衡,草原生态持续恶化势头得到遏制;草原畜牧业良种覆盖率、牲畜出栏率和防灾减灾能力明显提高;特色优势产业初具规模,牧区自我发展能力增强;基本实现游牧民定居,生产生活条件明显改善,基本公共服务供给能力和可及性明显提高,人畜共患病得到基本控制;贫困人口数量显著减少,牧民收入增幅不低于本省(区)农民收入增幅,牧区与农区发展差距明显缩小。
——到2020年,全面实现草畜平衡,草原生态步入良性循环轨道;草原畜牧业向质量效益型转变取得重大进展,牧区经济结构进一步优化;牧民生产生活条件全面改善,基本公共服务能力达到本省(区)平均水平;基本消除绝对贫困现象,牧民收入与全国农民收入的差距明显缩小,基本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
三、加强草原生态保护建设,提高可持续发展能力
(七)做好基本草原划定和草原功能区划工作。把保护基本草原和保护耕地放在同等重要的位置。加快制定基本草原保护条例,依法推进基本草原划定,落实基本草原保护制度,到2015年基本草原划定面积达到本地草原面积的80%。根据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加快草原功能区划工作。青藏高原中西部(含三江源、青海湖流域)、新疆帕米尔高原和准噶尔盆地、河西走廊、内蒙古西部等地区,坚持生态保护为主,以禁牧为主要措施,促进草原休养生息;青藏高原东部、内蒙古中部、新疆天山南北坡、黄土高原等地区,坚持生态优先、保护和利用并重,严格以水定草、以草定畜,适度发展草原畜牧业;内蒙古东部、东北三省西部、河北坝上、新疆伊犁和阿勒泰山地等地区,坚持保护、建设和利用并重,加大建设力度,全面推行休牧和划区轮牧,实现草畜平衡。
(八)加大草原生态保护工程建设力度。坚持重点突破与面上治理相结合、工程措施与自然修复相结合,全面加强草原生态建设。加大天然草原退牧还草工程实施力度,完善建设内容,科学合理布局草原围栏,加快重度退化草原的补播改良,提高中央投资补助标准,取消县及县以下资金配套。加强内蒙古中东部、河北坝上等京津风沙源区的草地治理,加大投入力度。启动草原自然保护区建设工程,对具有代表性的草原类型、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以及具有重要生态功能和经济科研价值的草原进行重点保护。继续加强三江源、青海湖流域、甘南黄河水源补给区等地区草原生态建设。加快编制实施科尔沁退化草地治理、甘孜高寒草地生态修复、伊犁河谷草地保护等重点草原生态保护建设工程规划,恢复和提高水源涵养、水土保持和防风固沙能力。
(九)建立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坚持保护草原生态和促进牧民增收相结合,实施禁牧补助和草畜平衡奖励,保障牧民减畜不减收,充分调动牧民保护草原的积极性。从2011年起,在内蒙古、新疆(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西藏、青海、四川、甘肃、宁夏和云南8个主要草原牧区省(区),全面建立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对生存环境恶劣、草场严重退化、不宜放牧的草原,实行禁牧封育,中央财政按照每亩每年6元的测算标准对牧民给予禁牧补助,5年为一个补助周期;对禁牧区域以外的可利用草原,根据草原载畜能力,确定草畜平衡点,核定合理的载畜量,中央财政对未超载的牧民按照每亩每年1.5元的测算标准给予草畜平衡奖励。补助奖励政策实行目标、任务、责任、资金“四到省”机制,由各省(区)组织实施,补助奖励资金要与草原生态改善目标挂钩,地方可按照便民、高效的原则探索具体发放方式。建立绩效考核和奖励制度,落实地方政府责任。
(十)强化草原监督管理。按照机构设置合理、队伍结构优化、设施装备齐全、执法监督有力的要求,进一步加强草原监管工作。落实草原动态监测和资源调查制度,每年进行动态监测,每5年开展一次草原资源全面调查。加强草原基础设施管护,保护草原生态建设成果。严格草原执法监督,加强草原征占用管理,依法查处非法征占用、乱开滥垦、乱采滥挖及其他侵占破坏草原的案件,及时纠正违反禁牧和草畜平衡管理规定的行为。严格草原植被恢复费征收和管理。在牧区半牧区县(旗、市)健全草原监理机构,加强执法队伍建设,保障工作经费,改善工作条件。
四、加快转变发展方式,积极发展现代草原畜牧业
(十一)促进草原畜牧业从粗放型向质量效益型转变。有步骤地推行草原禁牧休牧轮牧制度,减少天然草原超载牲畜数量,实现草畜平衡。加强草原围栏和棚圈建设,在具备条件的地区稳步开展牧区水利建设、发展节水高效灌溉饲草基地,促进草原畜牧业由天然放牧向舍饲、半舍饲转变,实现禁牧不禁养。优化生产布局和畜群结构,提高科学饲养和经营水平,加快牲畜周转出栏,增加生产效益。加强农牧结合,形成牧区繁育、农区育肥的生产格局。启动实施内蒙古及周边牧区草原畜牧业提质增效示范工程、新疆牧区草原畜牧业转型示范工程、青藏高原牧区特色畜牧业发展示范工程,支持肉牛(羊)标准化养殖小区(场)等建设,提高生产能力和水平。落实税收优惠和财政补贴等扶持政策,支持发展牧民专业合作组织,推进适度规模经营,提高草原畜牧业组织化程度。
(十二)加强基础能力和服务体系建设。强化科技支撑,完善服务体系,提高草原畜牧业发展水平。加大相关农业科研经费对牧区的支持力度,进一步加强优良畜种和草种选育、草原生态系统恢复与重建等关键技术的研发。加强草原畜牧业、草原生态等学科建设,培养专业技术人才。支持种畜繁育场、牧草良种繁育基地建设,提高优良种畜和牧草供种能力。加强动物疫病防控,落实动物防疫和疫畜扑杀补贴政策,有效控制布病、包虫病、结核病等人畜共患病和口蹄疫等重大传染性疾病。严格全程监管,保障畜产品质量安全。结合乡镇畜牧兽医站续建,提高建设标准,改善牧区基层畜牧业技术推广服务条件。开展科技特派员农村科技创业行动。选择当地符合条件的人员定向培养,充实基层农技推广队伍。开展牧民生产技术培训,加快推广优质饲草生产、牲畜舍饲半舍饲、品种改良、疫病防控等先进适用技术。
(十三)提高防灾减灾能力。抓紧编制牧区防灾减灾工程规划,尽快启动实施。支持雪灾易灾县(旗、市)建设饲草料储备库,建立饲草料储备制度。建设草原火灾应急通信指挥系统、防火物资储备库、防火站和边境防火隔离带,建立专业半专业防扑火队伍,开展技能培训和应急演练,提高草原防扑火能力。加强草原鼠虫害和毒害草防治基础设施建设,扩大防治面积,增加生物防治比例,加强草原外来物种入侵防控工作。完善草原防灾减灾应急预案,健全工作机制,保障工作经费。
(十四)加大生产补贴力度。针对牧区特点,完善草原畜牧业生产补贴政策。继续实施畜牧良种补贴政策,在对牧区肉牛和绵羊进行良种补贴基础上,将牦牛和山羊纳入补贴范围。在实行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的8个省(区),实施人工种植牧草良种补贴,中央财政每亩补贴10元;对牧民生产用柴油等生产资料给予补贴,中央财政每户补贴500元。加大牧区牧业机械购置补贴支持力度。发展多种形式的草原畜牧业保险,对符合条件的畜牧业保险给予保费补贴。
(十五)稳定和完善草原承包经营制度。按照权属明确、管理规范、承包到户的要求,积极稳妥地推进草原确权和承包工作。依法明确草原权属,实现草原承包地块、面积、合同、证书“四到户”,保持草原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建立地方政府草原承包工作目标责任制,落实工作经费,力争用5年的时间基本完成草原确权和承包工作。强化草原承包合同管理,健全草原承包档案。在依法自愿有偿和加强服务的基础上,规范承包经营权流转,防止以流转为名改变草原用途。因建设需要征占用草原的,应当依法进行征地或用地补偿,并做好被征占用地牧民的安置工作。草原上特殊物种资源管理和经营由当地政府制定专门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