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日,在太原市高新区一建设工地,工人冒着高温施工。连日来,太原市持续高温,最高气温达32摄氏度以上。太原市各个建设工地上的建设者挥汗如雨,奋战在施工现场,确保项目顺利完工。新华社记者詹彦摄
劳动法专家:应制定法律并加强检查
中国劳动法学研究会理事、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周长征说,我国相关部委2007年就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作场所夏季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到35摄氏度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摄氏度以下的(不含33摄氏度),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但是在一些地方和单位,高温津贴这一政策陷入了执行难的困境,主要是因为没有法律的强制作用。
此外,高温津贴甚至还遇到了维权难的窘境。34岁的钱月华是宜兴一家百货超市的员工,自2008年进入超市以来一直从事室外巡查工作,月薪1500元,但超市从未支付其高温津贴。最近,钱月华提出维权,要求超市补发2008至2010年高温津贴共计1920元,而超市辩称,防暑降温费在合同中并无约定,且当年已发放实物,故拒绝支付。
对于钱月华的诉讼请求,宜兴市法院表示不予支持。因为法院判决只能以法律或者合同为准,高温津贴只是行政通知,不是法律法规,所以在一般情况下,法院都不予支持。
周长征说,我国各地几乎都有发放高温补贴的通知和规定,应将相关规定上升为法律,切实保障工人权利。而在相关规定上升为法律之前,建议首先将高温津贴与劳动合同“捆绑”,对此劳动部门应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维护劳动者的正当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