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媒体报道:2010年3月的一起矿难后,已被“就地免职”的河南省泌阳县主管生产安全的副县长王新科,过去一年来一直以副县长身份工作、出席正式公务活动,近期还兼任该县政法委书记。泌阳县委宣传部就此回应:媒体此前报道有误,矿难后王新科副县长并未被免职。
8月7日,有网友发帖爆料称,2010年3月因为矿难被免职的泌阳县副县长王新科不久前被“提拔为县委常委、县政法委书记”。而根据《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因此,王新科的此次任命备受争议。
根据2010年3月22日有关媒体报道,当日零时40分左右,泌阳县顺达矿业有限公司发生透水事故,11人被困井下,“泌阳县主管安全生产的副县长王新科已被免职”。但在此后一年多里,王新科却仍然以“副县长”的身份出现在泌阳县的许多官方活动中。
泌阳县委宣传部对此书面回应说,透水事故中11人被困井下,最终2人获救,9人遇难。事后,驻马店市政府下发了《关于泌阳县顺达矿业公司条山铁矿“3·22”较大透水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意见》。而在责任划分及处理意见中,没有涉及王新科同志的责任问题。
泌阳县委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补充意见》中规定:发生一次死亡3至9人较大事故的,给予县(市、区)政府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免职处理;责令县(市、区)长和分管副县(市、区)长作出书面检查。
根据相关规定,给予主管副县长王新科的处分是“记大过”而非免职。正是因为王新科受到了处分,王新科虽然按照规定程序担任了政法委书记,却暂未按惯例进入县委常委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