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西安8月12日电(记者梁娟)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12日上午对备受关注的西安市长安区斗门“2·10”重大交通事故逃逸案进行终审宣判,维持一审法院对驾车撞死4名学生逃逸案司机王双娃死刑判决。
2009年2月10日凌晨,王双娃驾驶准载8吨的自卸车,从泾阳县冀东水泥厂装载32吨水泥熟料往户县千王水泥厂运送。当日6时许,当车行至108国道长安区斗门街道办协和搪瓷厂门口时,撞上同向骑自行车上学的5名初中学生,致学生王方圆、张赛当场死亡,张田受重伤。事故发生后,王双娃加速逃离现场过程中,又将学生贾晓梅、贾航利连同三辆自行车拖拽车下,在驶出178米后,将贾晓梅、贾航利甩至路边后逃逸,两学生不幸死亡。
王双娃逃离现场后,继续驾车前往户县千王水泥厂,在厂内更换了右前轮轮胎,并卸下车牌。随后搭乘汽车逃往乌鲁木齐。2009年2月15日,王双娃迫于压力向泾阳县公安局投案。
西安市中院审理认为,王双娃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驾驶与其准驾车型不符的车辆,且严重超载,疲劳驾驶,发生交通事故,致两人死亡、一人重伤。肇事后,王双娃不是停车抢救伤员、保护现场,而是驾车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逃逸过程中,王双娃又将两名被害人和三辆自行车拖拽于机动车下,不顾他人劝阻,将两名被害人拖拽170余米后致二人死亡,其行为又构成故意杀人罪。2010年11月17日,西安市中院以交通肇事罪、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判处王双娃死刑。
一审宣判后,王双娃当庭表示上诉,他上诉的理由是自己有自首情节,而且判决认定他犯故意杀人罪与事实不符,量刑畸重,请求二审法院重新定罪量刑。
陕西省高院于2011年7月13日进行了二审庭审,王双娃是否故意杀人成为控辩双方争议的焦点。8月12日上午,陕西省高院对西安市长安区斗门“2·10”重大交通事故逃逸案进行终审宣判,维持一审法院以交通肇事罪、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判处王双娃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