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经营者销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和超过保质期食品,应将外包装一并销毁,并如实记录该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或生产日期)、销毁时间和地点、销毁方式方法、承销人、监销人等内容。鼓励有条件的经营者一并保留可供追踪的影像资料等。相关销毁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违者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两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食品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食品经营柜台的出租者和食品展销会的举办者发现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超过保质期食品的,应当及时制止,采取相应措施,并立即将有关情况报告辖区工商所。
退市食品改头换面再销售将被从重处罚
办法说,食品经营者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超过保质期食品应当退市而不退市的,辖区工商部门应当责令退市;发现食品经营者应当销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和超过保质期食品而没有销毁的,辖区工商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处理。
地方各级工商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应当及时追查食品来源和流向,并将查处的食品安全信息向相关监管部门通报。
地方各级工商部门对查处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和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应当会同环保部门依法予以销毁。要根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和超过保质期食品的数量规模和实际情况,按照就近就地的原则,采取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方法,利用高温焚烧、深度填埋或者与畜禽粪便、秸秆混合堆沤有机肥等科学合理的方法进行销毁。工商部门应当如实记录销毁食品的种类、来源、数量、时间、销毁方式等,相关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办法强调,对在工商部门通知退市后,名义上退市实际改头换面继续销售的经营者,应当依法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