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破3
关于侦查手段
允许监听窃听取证
缺乏技侦手段,也是造成刑讯逼供的主要原因。在中国,监听、窃听等秘密技侦手段使用权属于国家安全和公安部门。不过,由于没有现行法律法规的支撑,这种手段似乎不是那么光明正大。
李建明说,此次修订明确,允许国家反腐败部门使用技术侦查手段,公安、国安还可以使用其他秘密技侦手段。有了法定授权,办案机关通过秘密技侦手段获得的资料,可直接作为证据使用。
“问题在于,还要同时明确,在什么条件下,对哪些案件,才可以采用秘密技术侦查手段。”李建明说,秘密技侦手段是一把双刃剑,谁来申请,谁来批准,谁来审查,谁来监督,要严格限定,以杜绝擅自利用秘密技侦手段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发生,保障公民合法权益。
突破4
关于审判制度
二审发回重审不能无休止
刑事案件一审结束,当事人不服判决,上诉进行二审。二审法院发现一审判决确有问题,发回重审,这是比较常见的。可同一个刑事案件,一审判决后,被二审法院发回重审好多次,就不正常了。
李建明说,二审法院发现一审判决有问题,发回重审,是给一审法院一个自我纠正的机会。现实是,不少案件被发回重审多次,一审法院就是不纠错。“我就遇到过,一个案子来回搞了七八年才判下来。”这不仅浪费审判资源,更是对当事人权益的直接侵害。
“二审发回重审不能无休止。”李建明说,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改,应该会对审判过程进行规范,对二审法院发回重审的案件,会限定重审次数。“就我个人看来,因一审法院错判而被二审法院发回重审的案件,只能发回重审一次。如果这次一审法院不纠正错误,就由二审法院直接改判,避免马拉松式讼战,真正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李建明说。
突破5
关于辩护权
律师会见当事人不得监听
辩护权是刑事诉讼中的一项基本权利。不过,律师提前介入侦查程序此前是被严格限制的,在侦查阶段的身份一般是“提供法律帮助的人”而非“辩护人”。李建明说,即使2008年新律师法颁行后,包括会见、阅卷、不被监听等明文规定的权利,仍难以落实,律师参与刑事案件时受打压的事情屡见不鲜。
此次修订明确保障律师的各项基本权利,其中包括,律师在侦查阶段就可以辩护人身份介入,而不是在移送起诉阶段才能接手。同时,律师凭借合法手续,就可以会见当事人,办案机关不得监听,包括技术监听;侦查人员也不得在场,办案机关只能是“看得见,听不见。”李建明认为,此次修订后,律师的执业会更有保障,在刑事诉讼案件中,公检法机关有义务保障律师权的行使。 本报记者 于英杰
专家建言
防刑讯逼供 看守所从公安系统剥离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刑事诉讼法专家洪道德对记者表示,刑诉法修改的核心问题应该是怎么样解决或者缓解当前司法实践中的“刑讯逼供”问题。他建议应该将看守所从公安系统独立出来,只负责看管嫌疑人,保障嫌疑人不能死也不能伤,这样才能防止刑讯逼供。
洪道德表示,关于防止和预防刑讯逼供在本次刑诉法的修改中可能不太理想,顶多就是搞个同步录音录像,还有就是搞一个见证人在场见证,这些措施对刑讯逼供的发生起不到有效遏制的作用。
“如果真正想解决刑讯逼供问题,解决的办法就是在侦查阶段让侦查人员不能够、客观上没有条件对犯罪嫌疑人、受审对象搞刑讯逼供。”洪道德认为,刑讯逼供均发生在看守所,只有侦查人员不能控制犯罪嫌疑人,让看守所从公安系统独立出来,只负责看管嫌疑人,保障嫌疑人不能死也不能伤,这样才能防止刑讯逼供。
●链接
刑事诉讼法第一次修订
现行的刑事诉讼法是1979年制定的。从1993年起,公、检、法、司等部门开始提出修改刑事诉讼法的建议,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也纷纷提出修改刑事诉讼法的议案、提案。从1995年起,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开始着手刑事诉讼法的全面修改。1996年刑事诉讼法的第一次修改主要体现为侦查程序、审查起诉程序、审判程序等方面的内容,细化并新增了相关规定,从原来的164条增加到225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