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呼和浩特9月7日电(记者汤计、严蕾)以牛海波、郭景涛、冯军等为首的5名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罪犯,近日被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以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终审分别被判处15年至3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被处罚20万元至300万元不等的罚金。
据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介绍,2007年12月,山东籍被告人牛海波用仿造的内蒙古某知名企业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授权委托书等法律文件,与山东省临沂市某包装公司、江苏省江阴市某彩印公司签订了加工生产内蒙古该知名企业某产品内包装盒的加工承揽合同。
2008年2月,被告人牛海波又用仿造的内蒙古该知名企业营业执照等法律文件,并私刻该企业公章,与时任天津市某公司生产总监的被告人郭景涛签订了“委托加工协议”,委托天津市某公司为其加工生产内蒙古该知名企业旗下的上述产品。当月,牛海波在无合法手续的条件下,又委托被告人沈烈强为其加工生产该产品的外包装箱12万件,被告人沈烈强非法所得人民币18万元。
之后,被告人牛海波将上述委托他人加工生产的该产品内外包装运抵天津市某公司,同时为该公司提供了该产品配方,并指派谢某为驻该公司代表(在逃)。2008年2月至6月期间,天津市某公司共为被告人牛海波加工生产假冒该产品共计170余万箱,每箱销售价格20元,并将上述假冒产品分别销往山东、河南、安徽、江苏等地,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350余万元。
法院经审理还查明,2008年4月,山东籍被告人冯军,从青岛市一王姓男子手中购进假冒内蒙古该知名企业某产品内包装盒96万件,尔后,在产品名称上冠以“国际”二字。该王姓男子为被告人冯军提供了仿造的内蒙古该知名企业国际集团授权书、营业执照等相关法律文件,冯军与牛海波等多人合谋生产假冒的“国际版”该产品。2008年7月10日至18日,他们共加工生产假冒伪劣产品36000余箱,由牛海波、冯军销往河南、山东等地,每箱销售价格为18元。在此期间,部分假冒产品被山东省枣庄市和内蒙古呼和浩特市公安部门查扣。
案发后,根据内蒙古该知名企业的报案及证明材料,该公司从未授权牛海波和天津某公司加工生产其旗下产品,更从未生产、销售过有“国际版”字样、图形以及商标标识的该产品,也未委托牛海波和天津市某公司生产上述产品。被告人牛海波、冯军所提供给天津这家公司的相关营业执照等文件均为仿造。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于2011年3月30日对此案进行一审宣判:被告人牛海波等分获15年至3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20万元至300万元不等的罚金。一审宣判后,牛海波等5名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近日,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对此案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