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对公民民族成分变更问题作出新规定,公民年满20周岁后不得再变更民族成分。
近日出台的《甘肃省执行国家有关公民确定和变更民族成分政策实施办法》规定,民族成分变更由民族工作部门受理和审核,公安部门确认和变更。公民变更民族成分,未满18周岁由其监护人申请变更,年满18周岁由本人申请变更,只可变更一次。年满20周岁后不得再变更民族成分。
甘肃省民族事务委员会的工作人员表示,该《办法》旨在杜绝违反规定变更民族成分享受优惠照顾政策、图谋私利的现象,以更好地保障少数民族群众的合法权益。
《办法》规定,因骗取和违规变更民族成分而享受照顾政策的高考、中考考生,一经查实,由甘肃省教育厅或其委托的招生考试机构取消其考试资格或录取资格,并记入考生电子档案。已经入学的,取消其学籍。类似情况的公务员考生,一经查实,由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取消其考试资格或录取资格。已经录取的,责令退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