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水利部日前联合下发《关于印发〈特大防汛抗旱补助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期加强特大防汛抗旱补助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办法》规定,办法所称水旱灾害包括:江河洪水、渍涝、山洪(指由降雨引发的山洪、泥石流、滑坡灾害)、风暴潮、冰凌、台风、地震等造成的洪涝灾害以及严重旱灾。
《办法》明确,在遭受严重水旱灾害时,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采取有力措施,切实落实责任,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增加防汛抗旱资金投入。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部直属垦区、水利部直属流域机构要积极调整部门预算支出结构筹集防汛抗旱资金。确有困难的,可向中央财政申请补助费;补助费的分配使用管理,要体现防汛抗旱应急机制的要求。
《办法》还明确,补助费用于特大防汛的支出,主要用于补助防汛抗洪抢险,应急度汛,水利工程设施水毁修复,水文测报设施设备修复,防汛通讯设施修复,抢险应急物资及设备购置,组织蓄滞洪区群众安全转移等;灌溉渠道、渡槽等农田水利设施的水毁修复费用,列入基本建设计划项目的在建水利工程水毁修复及应急度汛所需经费,其他应在预算中安排的经常性防汛业务经费等不得在特大防汛补助费中列支。
不得在特大防汛补助费中列支的有:(一)灌溉渠道、渡槽等农田水利设施的水毁修复费用;(二)列入基本建设计划项目的在建水利工程水毁修复及应急度汛所需经费;(三)其他应在预算中安排的经常性防汛业务经费。
不得在特大抗旱补助费中列支的有:(一)正常的人畜饮水和乡镇供水设施的修建费用;(二)印发抗旱资料、文件等耗用的宣传费用;(三)各级抗旱服务组织的人员机构费用。
据悉,《办法》自2011年12月1日起实施。1999年制定的《特大防汛抗旱补助费使用管理办法》及2001年制定的《特大防汛抗旱补助费分配暂行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