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背景:中央及地方规定
目前,无论是在中央层面,还是在地方,都已经在公职人员财产监督方面出台了一些规定,并开展了部分实践。
1995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要求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申报个人收入情况。
2001年,中共中央纪委、中共中央组织部发布了《关于省部级现职领导干部报告家庭财产的规定(试行)》,将省部级现职领导干部的申报事项由个人收入扩展至家庭财产。
2006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进一步将县(处)级副职以上领导应报告事项扩展至其配偶、子女的有关事项。
2010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又印发了《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细化了报告财产事项的规定。
《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中,有关领导干部应申报的财产主要包括:本人的工资及各类奖金、津贴、补贴;本人从事讲学、写作、咨询、审稿、书画等劳务所得;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的房产情况;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资或者以其他方式持有有价证券、股票(包括股权激励)、期货、基金、投资型保险以及其他金融理财产品的情况;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资非上市公司、企业的情况;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注册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或者合伙企业的情况。
在地方上,新疆阿勒泰、浙江慈溪、四川高县、重庆开县和江北区、上海浦东、湖南浏阳和湘潭所辖的湘乡等相继开展了领导干部财产监督的试点。2009年,重庆市还宣布在司法系统开展财产申报试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