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各部门在专项整治工作中积极主动
依法严惩一批违法犯罪分子
问:5个月以来,专项整治工作有哪些主要特点?
答:专项整治工作开展以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发挥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深入动员,认真部署,严查严打,呈现了一些新特点。
各地各部门采取了一系列新举措、新办法。工商部门强化信息网络技术应用,运用无线网络执法平台、移动查询终端等现代科技手段开展日常巡查监管。质检部门要求食品生产企业在生产场所的醒目位置公示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名称。食品药品监管局推行公开承诺和备案公示制度,要求餐饮服务单位做出食品安全承诺,对自制火锅底料、自制饮料和自制调味料的餐饮服务单位实行食品添加剂备案、公示。湖南决定从今年开始要把“打非添”专项整治行动作为食品安全重点工作每年持续开展下去,并进行督查考核。上海市质监局创新监管工作方法,组织各方代表进行开门检查,并实行了机动性强的飞行检查方式。重庆公安机关会同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开展了集中打击食品安全犯罪百日专项行动。这些新举措有力促进了专项整治工作的顺利开展。
协同配合机制日趋完善。各部门间、行政和司法机关间以及各司法机关间密切配合,同步推进,紧密衔接。卫生部会同质检总局加强了食品添加剂标准管理、生产许可和监管工作的衔接;农业部牵头建立了公安部等8个部门参加的“瘦肉精”专项整治协调机制,强化了全程监管,进一步形成了监管合力。行政机关与公安机关紧密衔接,强化了非法添加案件的查办和移送工作,行政执法部门对整治工作中发现的违法线索,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提前介入,提高了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同时,公安部将其挂牌督办的28起重大食品非法添加案件,及时通报最高法、最高检,以加大惩处力度。
加强宣传引导,注意营造声势。专项整治一开始,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等九部门就联合印发了《关于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严格规范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使用的公告》,要求张贴到生产经营单位,以及人员集中的公共场所,对企业应该怎么做、部门怎么监管、公众如何参与,都广而告之。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充分借助各种媒体,运用各种方式,深入开展科普宣教活动,共张贴、发放这份公告等各类宣传材料5118万余份,发送公益信息948万余条,广泛宣传了国务院关于加强专项整治工作的精神,进一步提高生产经营者的法律意识、诚信意识和责任意识,提高消费者辨伪识假和自我保护能力。卫生部、农业部向社会再次公布了食品中易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名单,以及禁止在饲料、动物饮用水和畜禽水产养殖过程中使用的药物和物质清单,警示了食品生产经营者。卫生部还集中宣传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及时澄清食品添加剂与非法添加物的本质区别。6月13日至20日,在食品安全办的统一组织部署下,各地区、各有关部门以2011年食品安全宣传周活动为契机,积极开展各项宣传活动,营造人人关心参与食品安全的社会氛围,社会反响强烈。
相关部门积极稳妥处置突发事件。专项整治期间,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快速反应、及时应对突发事件,迅速处置社会关注的食品安全问题。尤其是今年5月下旬台湾发生塑化剂事件后,卫生部、食品安全办会同相关部门迅速建立应对处置台湾食品塑化剂污染事件工作机制,建立联合工作组和集中办公制度,及时公布可能违法添加的邻苯二甲酸酯类物质;强化口岸检测,禁止台湾问题产品输入;对相关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和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进行全面排查;建立了信息公布制度,及时发布信息。
各地严厉打击惩处了一批违法犯罪分子。为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司法机关依法严厉打击惩处了一批违法犯罪分子。目前,河南“瘦肉精”案件已判决48人,其中判处死刑缓期执行1人,无期徒刑1人;山西、河北两地判处4起“问题乳粉”案件共14人,其中判处无期徒刑2人,另有4人被判处10至15年有期徒刑;昌黎假葡萄酒案件已判决9人,主犯被判处无期徒刑,涉案的3家造假企业分别被判处200万元到400万元不等的罚金;辽宁亚硝酸盐熟食中毒案件的四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无期徒刑或10至15年不等的有期徒刑;无锡假牛肉案件已判决24人,主犯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同案犯被并处罚金5万元至180万元不等。今年上半年,全国法院系统加大案件审理和打击力度,依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以及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食品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非法经营罪等罪名严厉追究了一大批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其中,仅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件就审理104起,判决81人。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统计,今年上半年全国检察机关共立案侦查涉及食品安全的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37件、57人。今年以来,全国已经有48名国家工作人员因食品安全问题受到不同程度的党纪、政纪处分,还有近百名国家工作人员(包括河南“瘦肉精”案件)的行政问责正在调查处理之中。
食品违法犯罪行为更为隐蔽和“专业”
问:专项整治期间查处的案件中主要有哪些严重违法行为?有什么特点?
答:通过专项整治和查处案件,发现严重违法行为主要有以下几大类:违法生产、销售非食用物质,生产、销售不符合规定的农药、兽药、饲料等农资产品,在饲料中添加禁用物质,在畜产品和水产品养殖运输过程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在食品生产、加工、经营过程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无照经营食品添加剂,销售食品添加剂超标和添加非食用物质的食品,等等。
上述案情主要反映出以下特征:
一是违法犯罪行为更为隐蔽。从已查明的非食用物质和禁用物质生产源头看,其生产线、黑窝点很多是隐藏于已取得相关注册登记和生产许可的化工厂等单位,并采取点对点的销售方式,生产销售行为极为隐蔽,如湖北襄樊某精细化工公司、浙江奉化某生化科技公司等,以将车间外租或直接入股方式生产“瘦肉精”。
二是违法犯罪手法花样翻新。湖南前段排查中发现的“瘦肉精”新品种线索,就是把以前不常见的苯乙醇胺A添加到了饲料里;重庆破获的“染色花椒”案中,发现犯罪分子以罗丹明B替代苏丹红,这些以桃代李、不断翻新的手法,都是为了蒙蔽检查,逃避打击。
三是利益驱动明显、诚信缺失严重。从已查处的“瘦肉精”案件看,生产经营主体责任意识淡薄,受利益驱动形成利益链,生产源头、兽药店、贩运商、屠宰场、肉品销售商及养殖户都是以利益最大化为目的,相互掩饰、串通共谋,加大了案件查办的难度。
四是一些专业技术人员参与违法犯罪。从已抓获的犯罪分子看,非食用物质生产源头的犯罪分子基本具有医药、化工专业知识背景,甚至有科研人员作为技术支撑,如河南“瘦肉精”案件主犯刘襄就有化工制药专业背景;湖北“4·25瘦肉精”案件中,“瘦肉精”配方由安徽高校的一名教授研制;湖南“7·11瘦肉精”案件中,“瘦肉精”配方来自驻四川某科研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