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庆长假前4天,南京市劳动监察支队的值班热线已接到70多个劳动者咨询加班费的电话。记者昨天获悉,随着维权意识的增强,劳动者劳动权益的保护已不仅停留在基本工资的保障上,加班费诉讼的出现正说明这一点,前9个月,市劳动监察部门共接到8400件咨询投诉案件,其中涉及加班费的占到了22%。同样,市劳动仲裁部门受理的劳动争议仲裁案件主要有三类加班工资、经济补偿金和双倍工资,其中80%以上的争议案件都涉及到员工离职之后向原单位追讨以前的加班费。
【变化】加班费维权流行“秋后算账”
“这几天,咨询者大多问的是加班费,好多人问得很仔细,问计算加班工资的基数标准、问最迟什么时候拿加班费……”监察值班人员告诉记者,有一个现象值得注意,就是他们每次一问“哪个单位”大多数咨询者就不吱声了。“其实我们也能理解,现在劳动者不和单位计较,是不想和单位撕破脸,担心即使讨到了加班费,在今后的工作及发展中会受到负面影响。而少数愿意说单位名字的,那基本上就是打算离职了,在走前,先把自己所损失的算一下,心里有个数。”
市劳动监察支队综合科科长戴登凯表示,劳动者的权利意识、法律意识已经觉醒,但一些用人单位仍只盯着赚钱,不管是否有必要都安排劳动者加班,并且不愿支付加班费、不愿安排补休,这种情况目前在中小企业比较普遍。其实,劳动者并不是不计较加班费,而是打算“秋后算总账”。从监察投诉这一块看,今年劳动者讨要加班费的成功率非常高,80%都能要到。
不过,戴登凯也提醒,劳动者讨要加班费要注意时效,劳动监察时效期为两年,申请仲裁的时效期为一年。同时,劳动者维权,平日别忘了“留个心眼”,在加班时注意收集并保存好相关证据,比如考勤表复印件、加盖公章的加班安排表、加班时的工作记录、加班时处理进货出货的记录等。
戴登凯总结了咨询热点,揭秘加班的“潜规则”,提醒劳动者注意。
【揭秘1】
“加班”美其名曰“值班”
提醒:一字之差含义迥异
节假日有些职工上班算加班,有的只能算值班,虽然只是一字之差,但涉及到单位到底要不要支付加班费,因此,这是今年国庆长假争议最大的问题。
朱先生在一家国企当科长,这个国庆,单位安排他值班两天。朱先生认为,值班时人不能离开单位,应算是加班,但单位认为,朱先生值班时,大多只是接电话、处理突发事情等,只能算值班。
林小姐在新街口一家写字楼上班,放假前,领导说每个部门都要报上值班表,且强制规定每人必须值班三天。“到底是值班还是加班呢?我们值班的时候,平时该干的工作还是要继续做,且每天下班前都要交给领导看。”
戴登凯表示,“值班”与“加班”虽只是一字之差,却含义迥异。“加班”属于延长劳动时间,而值班则是用人单位因安全、消防、行政等需要,安排劳动者从事的与本职工作无关的工作。“因此,认定加班还是值班,主要看劳动者是否继续在原来的岗位上工作,或者是否有具体的生产或经营任务。如果劳动者继续在原来的岗位上工作或者有具体的生产或经营任务,则应当认定为加班,而如果不是继续在原来的工作岗位也没有具体的生产或经营任务,则应当认定为值班。”戴登凯说,显然,朱先生国庆假日里上班属于值班性质,而林小姐则属于加班。
【揭秘2】
过节费冲抵加班费
提醒:性质不同不可替代
“国庆7天,我们都要加班。节前老板给每个人发了200块钱,说是过节费,但对于加班费则只字未提。”韩小姐在新街口一家服装店做营业员,节假日是店里最繁忙的时候,根本不可能放假。“我们店在10月底装修,老板说,国庆7天上班,后面店里装修的时候,就给我们放假,正好补休。”韩小姐说。
戴登凯表示,不少单位节假日会给职工发过节费、过节礼品。但过节费、礼品和加班费是两回事。用人单位发放过节费是一种员工福利,而加班费是对劳动者休假损失的补偿,不能相互冲抵。换句话说,单位可以不发过节费,但是如若员工加班,就必须支付加班费用。
此外,国庆七天假期中,前三天为法定节假,不能以安排补休代替加班工资;后四天是公休日,可选择给劳动者安排补休而不付加班工资。
【揭秘3】
加班费一刀切
提醒:自定标准只能比法定标准高
“我们单位有给加班费,而且也很固定,加一天班给100块。”谢先生在南京一家培训机构从事讲师工作,因为培训对象是小学生,所以有些课程安排在节假日和周末。
戴登凯表示,目前有些企业给加班费,但加班费计算却不按国家标准执行,而是自定一个标准,一刀切,比如法定节假日加班是每天50元或是100元。这些都是错误的,按照规定,平常加班应该是150%的工资,公休日加班是200%的工资,法定节假日加班是300%的工资。这三个延长工时的工资支付标准,是国家制订的最低标准,任何用人单位都可以自定标准,但只能比法定标准更高,而不能低。(记者项凤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