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4日,阳新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黄石市公安局原副局长程时亮因犯贪污罪、受贿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1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并处没收财产120万元。目前,程时亮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了上诉。程时亮,男,1959年生于大冶,汉族,大学文化,中共党员,案发前系黄石市公安局副局长,此前曾任黄石市公安局黄石港公安分局局长。从公安系统领导干部沦为阶下囚,程时亮的犯罪经历发人深省。
打黑案中伸贼手贪心副局长被刑拘
2010年9月27日,黄石市出了一件震动全市的大事。时任黄石市公安局副局长的程时亮因涉嫌犯受贿罪、滥用职权罪被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1日被逮捕。程时亮被捕与一年前他负责查处的一起涉黑案有关。
2009年2月份,黄石市检察院以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杀人罪、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开设赌场罪、非法持有枪支罪、窝藏罪等,依法对省检察院挂牌督办的以严华生为首的涉嫌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的11名被告人提起公诉。法院一审判处主要犯罪头目严华生死缓,何汉华死刑。
该案在公诉之前,由黄石港公安分局负责查办,程时亮当时任黄石港公安分局局长。在查处震惊黄石的严华生涉黑案时,发生了更为令人震惊的事情:程时亮瞄上了严华生非法所得的鄂州市汀祖镇龟山铜铁矿3%的股份,他利用职务之便,操纵他人转让股权,并伙同他人侵吞公款96万余元……
伙同他人“洗牌”百万公款这样被侵吞
2008年5月,黄石市公安局黄石港公安分局专案组在查办严华生涉黑案件时查明,严华生于2006年通过聚众赌博非法获得辛勍所持有的鄂州市汀祖镇龟山铜铁矿(以120万元购买)3%的股份,依法应予以追缴。同年6月17日,办案人员安排严华生出具委托书,委托王汉兴(龟山铜铁矿股东,严华生的3%股权登记在其名下)全权处理3%股份,要求该矿大股东曹某出资收购,并明确变现款作为赃款全部交由市公安机关收缴。
办案人员找到曹某,要求其出资200万元人民币收购该3%股份,曹没有同意。此后又曾多次商洽,曹均没有答应,曹某找到潘某(时任铁山区分局经侦大队大队长,另案处理)帮忙找时任黄石港公安分局局长程时亮,解释自己不愿意收购该股份的想法。
潘某告知了程时亮,两人商议认为该矿股份有很大升值空间,便起意由他们按原始股价30万元低价收购。两人合谋对外仍以曹某名义收购,实则由二人各出资15万元。
程时亮授意潘某找曹某协商此事,曹某表示同意。其后,程时亮利用严华生案件侦查期限临近为借口,找专案直接负责人商议。程时亮表示,曹某不愿收购,如果案件移交到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就无法追缴,决定由黄石港公安分局以30万元的原始股价格予以处理,能追多少是多少。
与专案负责人达成一致意见后,程、潘按事先约定各出15万元,由潘某交给曹某。同年11月7日,曹某安排人将该30万元股权转让金作为退赃款交给了黄石港公安分局。同时,曹某与王汉兴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将该股权转移到自己名下。后潘某又以其妻王某名义与曹某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
至此,本应由黄石港公安分局依法追缴的3%的股权,被程时亮和潘某非法占有。
经湖北永业行资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评估,该矿股份当时的每股价值为人民币42.2915万元,3%的股份共计价值人民币126.8745元。
2009年春节前,曹某在该矿未分红的情况下,个人出资20万元分两次付给潘某,潘某后分给程时亮10万元。这样,程、潘侵吞了近百万公款后,又拿回了大半“股权转让款”。
入“干股”拿“分红”其人早已劣迹斑斑
其实,程时亮早就被“糖衣炮弹”打下水了。
2005年,曹某因聚众赌博被黄石港公安分局查处,并处治安处罚、没收赌资共计30万元人民币。曹某为了少交罚款及在以后赌博活动中不被公安机关查处,请潘某出面找程时亮说情,希望得到“关照”。潘某随后介绍两人认识。
同年8月,潘某提出他和程时亮想在曹某已投资的钼矿参股,曹某也想建立与此二人的“长期关系”,便承诺不要他们出钱,除第一年外,以后每年送20万元分红给程、潘。
为让程、潘二人吃下“定心丸”,曹某后来写了一张“今收到王某投资款20万元”的假收条给潘某。后潘某告知程时亮,已在钼矿共同入股,程时亮说将股本给潘某,潘谎称股本已由他垫付,日后在分红时扣除。
2008年春节前夕,曹某在市内钟楼附近,以分红的名义将一个装有15万元人民币的袋子送给潘某。随后潘将其中的7.46万元分给程时亮。
知法犯法终于东窗事发。案发后,黄石市人民检察院已分别于2011年1月12日、1月21日扣押程时亮人民币各100万元,合计扣押200万元。
贪污受贿数罪并罚程时亮面临11年牢狱
阳新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程时亮身为黄石市公安局黄石港公安分局局长、严华生涉黑案件第一负责人,明知3%股份是严华生通过赌博获取的违法所得,在公安机关依法追缴过程中,伙同潘某以30万元低价占有。除去出资30万元,程时亮与潘某实际共同侵吞公款96.8745万元,而后非法获利20万元,个人实得10万元,构成贪污罪。
程时亮还伙同潘某利用职务便利,以参股名义共同收受曹某15万元,个人实得7.46万元,其行为亦构成受贿罪。
9月14日,阳新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人程时亮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并处没收财产90万元;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没收财产30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1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并处没收财产120万元;同时追缴其违法所得17.46万元,上缴国库;将涉案的龟山铜铁矿的3%股份予以追缴。
一审判决后,程时亮表示不服,提出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