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和国家煤矿安监局日前在通报贵州省黔南州荔波县安平煤矿“10·4”重大煤与瓦斯突出事故时指出,这起事故暴露出事发矿和相关部门的诸多问题。
10月4日7时53分,贵州省黔南州荔波县安平煤矿发生一起煤与瓦斯突出事故。事故发生时,井下共有28人,经全力抢险救援,其中11人安全升井,17人死亡。
经查,事发矿2003年建井,2008年由6万吨/年技改为9万吨/年,属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其建设项目《开采设计方案》及《安全设施设计》均通过了相关部门审查批准,2008年10月开工建设,2011年6月29日经黔南州工信委批复进入试生产阶段。
据初步分析,事故直接原因是事发矿掘进井下+350m水平水仓时进入突出煤层,未采取有效防突措施,放炮诱发煤与瓦斯突出。事故详细原因正在进一步调查。
安全监管总局和煤矿安监局指出,事发矿属技改矿井,其水仓正在建设,不具备联合试生产条件,而有关部门却批复同意其进入试生产阶段;事发矿为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却未采取任何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的相关措施;事发矿虽然购买了瓦斯抽放装备,却未形成系统,没有进行瓦斯抽放作业;事发矿瓦斯管理混乱,瓦斯浓度由0.2%突然增大到1.28%后,未采取任何处理措施;事发矿非法承包,劳动组织十分混乱。
为吸取事故教训,落实各项安全生产责任和措施,防范和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安全监管总局和煤矿安监局要求各地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切实加强对整合技改矿井的安全监管,切实加强煤矿防突工作力度,严肃查处事故,加大责任追究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