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范某称与同事卢某发生过不正当性关系,频繁骚扰卢某同事及亲属。卢某以名誉权受侵害为由,将范某告上法庭。记者昨天获悉,市二中院终审判决范某停止侵权,作出书面道歉,并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1.3万余元。
原被告曾在同一单位工作。卢某称,范某在工作期间对他产生错误感情,不断纠缠自己,他建议单位将范某调离。但自2008年11月起,范某给卢某的领导和同事群发数千封邮件,使用肮脏、污秽的语言攻击、嘲讽卢某,并多次打电话、发短信侮辱、谩骂卢某和家人。此前,卢某曾就此事报警,当时范某声称与卢某发生过不正当性关系。卢某起诉要求范某停止对自己及亲属的骚扰,公开书面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失费、公证费共计15.9万余元。
一审法院判决后,范某提出上诉。市二中院审理后认为,范某散播侮辱原告名誉言词,干扰了其正常生活,损害了其名誉权,导致其社会评价降低,终审维持原判。据京华时报 记者 裴晓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