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赔之路荆棘丛生
尽管“湄公河惨案”引发了强烈社会反响,但在受访的海事法专家看来,这并不能改变船员家属的索赔之路将“荆棘丛生”的现实。
“根据现行法律,最终赔偿结果可能与船员家属的期望值差得比较大。”蒋正雄告诉记者。他指出,家属索赔面对的第一个荆棘在于,能向谁索赔?
“在‘湄公河惨案’里,能被索赔的对象有五个——凶手、泰国政府、船员所在的公司、船员的外派机构、保险公司。”他告诉中国青年报记者,对象虽然不少,但由于目前还未公布最终的调查结果,真凶尚未“现身”;若指望泰国政府,不仅要受制于当地的法律和政策,且耗时耗力,希望渺茫;保险公司付出的虽然不多,但根据当初保额,也已算是以高保险金“两清”。
“在这种情况下,目前唯一‘靠谱’的索赔对象,只有船员的雇主——不管是船员的公司还是外派机构。只要有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家属就可以提出工伤索赔,或者雇主责任索赔。”
但是,多名专家向记者分析,这条索赔路也将充满坎坷。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教授、船员法学者赵鹿军就告诉记者,若是起诉雇主,即使按《工伤保险条例》或“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获得了赔偿,也可能遭遇雇主无力付款的尴尬。
根据2011年的《工伤保险条例》,据记者粗略估计,仅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加起来,一名船员的赔偿金可达40万元。若船员没加入工伤保险,而按“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计算,每个人仅死亡赔偿金一项,也起码可达数十万元。
“据我了解,像惨案里这种跑边境的河船运输,公司多数是由松散的个体户组成,不仅难称正规,而且基本没有什么赔偿实力。”蒋正雄表示,“有报道显示,‘华平号’船东20万元的船体保险金,也都赔给了船员家属。在这种现实下,雇主能否再承受动辄高达百万的赔偿金?我比较怀疑。”
赵鹿军则提示,如果船东参加了互保协会,“则互保协会对于船东,也会承担保额范围之内的支付责任。”但他指出,另一个难对雇主“下狠刀子”的原因在于,工伤索赔本身就基于一种无过错责任,带有社会保障的性质。“‘湄公河惨案’里,雇主在某种意义上,同样是受害者。若因为武装劫持分子的犯罪行为,就让雇主成了‘替罪羊’,有点不合情理。”
那么,假如有一天真凶被锁定,家属能从他们身上获赔的希望有多大?在专家们看来,这事儿可谓“更没影儿”。
蒋正雄告诉记者,起诉索赔起码要有明确的被告,但在这个案子里,即使真凶被锁定为某毒枭组织、某族群、团伙,或某一机构,被告很可能仍“不明确”。“没有具体的人来应诉的话,法院理论上也不会受理”。
赵鹿军表示,即使船员家属在我国法院,拿到了向凶手索赔的有效判决,在国外的执行力也堪称渺茫。
“一般的涉外海事赔偿,比如两艘船碰撞后,中国船员死了,起诉后一般采取的措施是扣押对方的船,当作一种赔偿担保。”他说,“但在‘湄公河惨案’里,来无影去无踪的武装劫持分子,哪有财产让你扣押?而凶手所在国家的政府,在绝大部分情况下,也没有义务为发生在自己国土上的劫持案‘买单’。”
“最现实的,恐怕还是未来提高商业保险的金额”
站在一地荆棘前,船员家属该何去何从?
蒋正雄建议,尽管预见到了困难,但家属们仍应向雇主和“侵害人”索赔,“这是他们的权利,并且两种索赔可以并行”。必要时,他认为家属们还可以集体聘请泰国律师,在泰国起诉或与泰方交涉,“但要理性地考虑索赔成本”。
赵鹿军则提示,考虑到“湄公河惨案”的恶劣程度和社会关注度,法定赔偿之外的手段,也应得到重视。
“虽然目前的情况显示,泰国方面没有赔偿中国船员家属的义务,但船员们毕竟是在泰国管辖的水域里遇害的,没有提供安全的通航环境,就是一种失职。”他说,“因此,从情理上讲,泰国政府出于尽早平息事端等因素的考虑,不是没有可能拿出一部分钱,作为赠与性质的‘抚慰金’,来解决船员家属最现实的困难。”
但赵鹿军同时强调,“这有赖于政治、外交等一些法外因素,有赖于我国外交部门的磋商与斡旋。”
此外,赵鹿军认为,即使被执行的希望渺茫,船员家属们依然有必要拿到一纸国内法院的生效判决,来“标示”出凶手应该承担的具体数字。“现实地讲,这边如果不起诉,没有一个明确判决的话,对方国家即使想给钱,也不知道该依据什么。”他坦承,“拿到生效判决后,将来走外交途径时,总还是一个武器。”
最后,在蒋正雄看来,从更大程度地保护船员及家属的利益出发,未来最现实的,恐怕还是提高商业保险的金额。“惨案发生后能看出,保险公司的反应算是最快的,保金很快到位了。只是,每户10万多元的数字太低了些,说明当初雇主投入的保费,是远远不够的。”
记者查阅资料后发现,“华平号”的船东为每名遇害船员都买了责任险,保费共计2880元。“玉兴8号”所属公司为其中5名船员投了团体人身意外伤害险,从10万元赔付额来看,保费应该也为数千元。
“相对湄公河金三角地区的治安风险来说,给船员这么低的保额,实在是不应该。投保险种也过于狭窄、单一。”蒋正雄说。 本报记者 王梦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