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10月17日电 备受关注的北京“黑心鸭”案已进入法院审理阶段。孔某等5名被告人因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被提起公诉。记者17日从北京市东城区法院获悉,该院已于日前受理此案。
据公诉机关指控,孔某与苑某合谋于2010年至2011年间,由苑某所经营的河北省博野县三利肉食制品厂为孔某生产无标签的真空包装劣质鸭架产品,孔某购买印有“全居德”“福聚斋”等标识的外包装袋,在北京市大兴区采育镇小谷店村租住地将上述鸭架产品进行包装后,冒充“北京烤鸭”销售至北京市东城区南河沿大街、海淀区羊坊店等超市及小食品店。
此外,张某伙同刘某于2010年至2011年间,从河北省博野县华香肉食制品厂及被告人孔某、王某等处购进无标签的真空包装劣质鸭架产品、印有“全居德”等标识的外包装袋等物品,在北京市丰台区新发地汾庄村租住地进行包装后,冒充“北京烤鸭”销售至北京市东城区北京站地区等超市及小食品店。在此过程中,孔某、王某还应张某的要求,为张某提供伪造的检验报告等材料。同时,张某从王某所经营的利众肉食品加工厂购进山椒凤爪等小食品,一并予以销售。
孔某、张某、刘某于2011年5月25日、王某于同年5月26日、苑某于同年6月2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经侦支队民警抓获。在孔某的租住地,查获真空包装劣质鸭架产品8000余只;在张某的租住地,查获真空包装劣质鸭架产品3800余只、山椒凤爪10000余袋、鸡腿6000余袋。上述产品经过鉴定,所检菌落总数、大肠菌群严重超标,不符合《熟肉制品卫生标准》,均为不合格产品。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孔某、苑某、张某、王某、刘某目无国法,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且情节严重,其行为侵犯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