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乌鲁木齐10月19日电(记者孙亭文)记者19日从新疆公安厅获悉,自今年5月26日开展“清网行动”以来,新疆各级公安机关高度重视、全警投入,采取强力措施,抓获了一大批长年在逃的网上在逃人员,取得了初步成效。截止至10月17日,新疆共抓获行动前网上在逃人员910人,下降率为30%。
据新疆公安厅纪委书记、清网领导小组副组长范军介绍,自国家公安部部署开展“清网行动”以来,新疆各级公安机关按照公安部以及公安厅党委的部署安排,成立了全区厅、地、县三级网上追逃专项督察“清网行动”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具体负责并部署开展网上追逃专项工作。此外,为便于广大群众提供线索,检举揭发在逃人员信息,体现“清网行动”中“全民动”之要求,从公安厅到县(市)公安局“清网办”都公布了举报电话和举报邮箱,便于各族群众举报和提供线索,推进新疆“清网行动”深入开展。
范军说,9月16日,新疆公安厅、新疆高级人民法院、新疆人民检察院、新疆司法厅4家单位联合发布《关于敦促在逃犯罪人员投案自首的通告》,就是要再次敦促在逃人员投案自首,力争尽可能多地发动群众检举揭发在逃人员线索,尽可能多地把感召和规劝工作做到每一个在逃人员的家和亲戚中去,促使和迫使在逃人员能投案自首,最大化的发挥《通告》的政策威力。目前,已印刷8万份,其中汉文版6万份,维文版2万份,发放至新疆15个州、市、地公安局,在社区、街道、人员密集场所广泛张贴,做到人人皆知。
针对自首的在逃人员,司法机关将怎样处理,范军说,为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给在逃人员一个改过自新、争取宽大处理的机会,对于自首的在逃人员司法机关将依据《通告》内容第1-5条进行处理:在逃人员主动向司法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的,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在逃人员投案自首后,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并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免除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脱逃的服刑人员投案自首的,在追究其脱逃犯罪刑事责任时,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因民事纠纷、过失行为等引发的轻微刑事案件,在逃人员投案自首后,有认罪悔罪、赔礼道歉、积极退赃或赔偿损失表现,得到被害人谅解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对犯罪情节较轻的投案自首人员,可视情节依法适用管制、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等非监禁刑罚;对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予以训诫或者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建议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行政处分。
范军还说,对自本通告公布之日起至2012年6月30日期间内拒不投案自首、继续畏罪潜逃或者继续犯罪危害社会的,司法机关将坚决采取强有力的措施缉捕归案,并依法严惩。对包庇在逃人员的,将依据《通告》第8条:任何单位和公民不得为在逃人员提供隐藏处所、财务、交通工具等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在逃人员,如查实将依法分别以窝藏罪、包庇罪或伪证罪惩处。
据记者了解,新疆公安厅曾发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安厅“清网行动”奖励标准》。对提供和举报有价值的案件线索的群众,经公安机关核查属实并抓获的,根据其作用大小及在逃人员实施犯罪的危害程度,分别给予1000-10000元不等的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