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最高人民法院20日对外发布《关于执行权合理配置和科学运行的若干意见》,要求建立高效运行的人民法院执行权分权运行机制,将执行权分为执行实施权与执行审查权,分由不同的执法主体按照不同的程序行使,互相制约,规范运行。
最高法今天举行新闻发布会,介绍《关于执行权合理配置和科学运行的若干意见》有关情况。根据该意见,执行实施权的范围主要是财产调查、控制、处分、交付和分配以及罚款、拘留措施等实施事项。执行实施权由执行员或者法官行使。执行审查权的范围主要是审查和处理执行异议、复议、申诉以及决定执行管辖权的移转等审查事项。执行审查权由法官行使。意见规定,执行实施事项的处理应当采取审批制,执行审查事项的处理应当采取合议制。
最高法新闻发言人、办公厅主任王少南表示,执行审查权体现为对实施权的监督,采用合议制有利于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的异议权能够得到正当程序的保障。通过分段执行对执行实施权进行分权,将执行实施程序分为财产查控、财产处置、款物发放等不同阶段并明确时限要求,由不同的执行人员集中办理,改变“一人到底”办案方式,在分段执行中实行节点控制,防止消极执行。
意见进一步明确了执行人员的即时查控财产权。王少南介绍,为了解决紧急情况下对执行人员采取控制措施授权不足的问题,《意见》规定了执行人员在接受执行指挥中心指令的前提下,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财产保全和其他控制性措施,但事后两个工作日内应当补办审批手续。
意见还确定了执行程序争议及执行与审判程序之间争议的协调机构。执行程序之间产生的争议,按照现行法律规定应由上级人民法院协调处理。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文件已将财产和证据保全、先予执行等本质上属于执行程序办理的事项归口执行机构办理。对于不同法院之间因财产和证据保全、强制清算、先予执行、破产清算等程序和执行程序之间所产生的争议,《意见》规定由上级法院的执行机构协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