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不公” 检察院提建议
>>法律监督
【草案】 人民检察院有权以检察建议的方式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草案还增加规定:人民检察院发现调解书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因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需要,可以查阅人民法院的诉讼卷宗,并可以向当事人或者案外人调查核实有关情况。
【解读】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民法室有关负责人介绍,我国民诉法只规定了抗诉一种监督方式。根据近年来一些地方的试点探索,建议增加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以检察建议的方式对民事诉讼法实行法律监督。
检察机关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是保证依法行使审判权,正确实施法律的重要制度,对促进司法公正,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具有重要作用。
>>举证制度
法院出具“证据”收据
【草案】 当事人的举证制度对于查明事实、适用法律至关重要。对于当事人提交给法院的证据,修正案草案明确规定了接收当事人提交证据材料的手续,即“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应当出具收据”,并要求写明证据名称、页数、份数以及收到日期,并由经办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针对有的当事人在诉讼活动中为拖延诉讼不及时提供证据的情况,草案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予以训诫、罚款、赔偿拖延诉讼造成的损失、不予采纳该证据。
【解读】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民法室有关负责人表示:“这次的规定虽然不是那么刚性,但毕竟是作出了规定,有进步意义。法官可以在这些措施里,选择有针对性地进行处罚,或者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不予采纳。这样可以促使当事人积极提供证据。”
鉴定人将可出庭作证
【草案】 当事人可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其中,当事人申请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资格的鉴定人;协商不成,由人民法院指定。而对于鉴定意见有异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而其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解读】 全国人大法工委相关负责人表示,原来的民诉法对于当事人申请鉴定的程序没有作出规定,现在进行了明确规定,这一点很重要。而且,在司法实践中,鉴定人作出鉴定意见,盖上印章,但是鉴定人不出庭。按照修正案草案的规定,现在要求鉴定人出庭,其鉴定意见是要质证的,如果不出庭,该鉴定意见就不予采纳,这个规定还是有一点力度的,因为证据和鉴定意见都至关重要。
>>执行程序
执行通知要立即执行
【草案】 修正案草案强化了执行措施。针对一些被执行人隐匿、转移财产的情况,增加规定,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转移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解读】 据了解,“执行通知”是在法院执行前,先告知当事人法院即将执行的一项制度,旨在督促当事人自觉履行法律义务,避免使用强制措施。然而这一做法却在司法实践中事与愿违,当事人接到执行通知后,往往不履行义务,而是转移财产逃避执行,针对此弊端,草案作出下发通知即立即执行的规定。
而针对一些被执行人通过另启诉讼等方式逃避执行的情况,拟增加规定,被执行人与他人恶意串通,通过诉讼、仲裁等方式逃避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针对被执行人隐藏、转移已经查封、扣押的财产,拒不履行生效判决、裁定等行为,草案规定,将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从1万元以下提高到10万元以下。
对单位的罚金从1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提高到5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从而进一步强化对妨碍民事诉讼人强制措施。
■修改
证人不能出庭
或可视频作证
【现行】 现行民诉法规定了“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提交书面证言”。
【草案】 修正案草案规定了不能出庭的四大条件,即因健康原因不能出庭的;因路途遥远,交通不便不能出庭的;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不能出庭的;其他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的。
而对于不能出庭作证如何送达证词,修正案草案除了规定可以通过书面证言提交以外,还规定了可以通过视听传输技术,或者视听资料等方式作证。
与此同时,比现行民诉法更详尽的是,修正案草案规定,证人因履行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必要费用以及误工损失,由败诉一方当事人承担。当事人申请证人作证的,由该当事人现行垫付;当事人没有申请的,人民法院依通知证人作证的,由人民法院先行垫付。
诉讼文书新增
“数字化”送达
【现行】 限行民诉法中对于诉讼文书送达的规定,其中如果受送达人或者其他同住的成年家属拒绝接受送达文书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当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即视为送达。
【草案】 修正案草案在此基础上增加一种方式,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也视为送达。
此外,这种利用当下数字化科技手段的方式还体现在其他方面。比如,修正案草案规定,经当事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受送达人收悉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并以传真、电子邮件等到达受送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值得注意的是,修正案草案中证据的种类也增加了“电子数据”一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