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反恐铸造法律利器
——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热议反恐怖决定草案三大焦点
新华网北京10月25日电 “恐怖活动”的定义如何进一步明确,冻结涉恐财产如何具体操作……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关于加强反恐怖工作有关问题的决定(草案)》进行了分组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对决定草案一致表示支持和肯定,对一些具体规定提出了更加细致的修改意见,同时建议加快反恐立法进程,以更好地打击恐怖活动。
什么是“恐怖活动”应进一步明确
草案规定:恐怖活动是指以制造社会恐慌、胁迫国家机关或者国际组织为目的,采取暴力、破坏、恐吓或者其他手段,造成或者意图造成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公共设施损坏、社会秩序混乱等严重社会危害的行为。煽动、资助或者以其他方式协助实施上述活动的,也属于恐怖活动。
对此,任茂东委员认为,应在“制造”前加上“故意”。
“关于社会恐慌,比方说有些人说有地震了,这不是恐怖活动,而是刑事问题,因此建议加上‘故意’两字。”任茂东说,还有“公共设施损坏”不确切,例如有人对一座大桥损坏了一点,不是恐怖活动,所以应将“公共设施损坏”改为“公共设施破坏”。
许振超委员说,“社会恐慌”的面太大,作为反恐应该有具体的表述。比如说,社会恐慌可能是各个层面的,日本地震核辐射以后,有人以短信散布以食盐防核辐射后,全国都在抢盐,这算不算恐慌?但是又不属于反恐的具体性质环节,所以“社会恐慌”应该进行具体、明确的定义。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洪虎建议,把“危害”放在“社会”前面,改为“等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煽动、资助”后面加个“支持”,因为煽动是指舆论上的帮助,资助是指经济上的帮助,支持是指行为上的帮助。
涉恐财产冻结要再详细些
草案规定:国务院公安部门公布恐怖组织及恐怖活动人员名单时,应当同时决定对涉及有关恐怖活动组织及恐怖活动人员的资金或者其他资产予以冻结。金融机构和特定非金融机构发现涉及国务院公安部门公布的恐怖活动组织及恐怖活动人员的资金或者其他资产的,应当立即予以冻结,并按照规定及时向国务院公安部门、国家安全部门和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李连宁委员建议,应对草案中涉恐资金、资产冻结的范围再做一些推敲。对此,联合国安理会有关决议规定的是,从事、参与和资助恐怖主义活动的组织、个人及其企业的资金、金融资产或者其他经济资源。这样有可能对其他资助恐怖主义活动的企业、个人的资金网开一面了。
草案如果只限于恐怖组织和人员的资产和资金,这个缺口很大,将来要采取措施就会违反国内法的规定,束缚自己的手脚,如果要援引国际法,又很难在国内执行。所以,应把资助恐怖主义活动的组织和个人的资金纳入冻结范围。
他还建议,冻结资金还有一个涉及到金融交易安全和公众储户权益的关系问题,金融机构协助国家反恐机构冻结涉恐资金免责的法律责任,应当在决定中予以明确。
他认为,金融机构为了国家利益、为了反恐利益冻结了涉恐资金以及相关企业的财产后,应受到法律保护。如果由此引起相关客户起诉,就有可能影响到金融机构在冻结涉恐资金问题上缩手缩脚,所以应当给予法律保护。
对草案中金融机构和特定非金融机构发现涉恐资金要冻结的规定,李祖沛委员说,银行“发现”与否,有一个主动性的问题。如果不发现怎么办?建议改为“金融机构和特定非金融机构根据国务院公安部门公布的名单立即冻结”。
反恐立法是方向
分组审议中,不少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当前国际国内恐怖犯罪时有发生,反恐斗争形势尖锐复杂,反恐怖任务艰巨繁重,应制定专门的法律为反恐提供更强有力的法制保障。
列席分组审议的全国人大代表王浩良指出,草案的条文比较简单,很多问题还没有解决。随着反恐斗争的需要,希望有关部门加强实际工作中对一些问题的研究,尽快地制定反恐的法律。
隋明太委员进一步表示,草案的条款都是适用的、管用的,虽然刑法、人民武装警察法等法律法规中也有关于反恐的规定,但还不能完全满足反恐工作的法律保障需要。为此建议,应高度关注反恐怖工作的立法问题,跟进反恐怖工作实践,进一步加强对反恐怖基本任务、方针原则、力量构成、防范打击、组织指挥、情报信息、法律责任等问题的研究论证,及时把经实践检验的成功做法上升为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