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5月4日,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比照中央财政做法公开“三公”经费。时间已过去五个月,只有北京、上海和陕西三个省级单位以及广州、成都等少数几个城市对“三公”经费进行了公布。记者了解到,山东、江西等省份正在进行“三公”经费公开的筹备工作。专家认为,“三公”经费公开缓慢的主要原因在于缺乏监督制度保障。
山东江西等省准备公开 “三公”经费
目前,山东、江西等省份正在进行“三公”经费公开的准备工作。记者就此采访了山东省财政厅和江西省财政厅。
山东省财政厅相关负责人向人民网记者表示,山东省对“三公”经费公开工作高度重视,目前正在积极进行各项准备工作。明年,山东省财政厅将按照国务院有关要求,进一步完善财政预决算编制办法,单独统计“三公”经费情况,并及时向社会公开。
而江西省日前下发文件,提出2011年12月底之前将做好“三公”经费和行政经费支出公开的准备,同时要求各地各部门也要做好相关准备工作。
“与中央部委相比,地方政府的工作更加具体化,各政府部门工作业务、性质、特点不同,各项经费的比例也可能不同。” 山东省财政厅科研所所长李建民日前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正因为如此,对地方“三公”经费的公开很难进行整齐划一的要求。
谁来督促地方政府公开“三公”经费
“地方‘三公’经费公开,有两个权威机构可以推动、监督完成。” 国家行政学院教授竹立家在接受人民网记者采访时表示,一是地方人大应该负起主要责任,因为人大是权力机关,对政府有监督权力,要推动地方“三公”经费公开,地方人大在监管方面要起到主要作用。二是各级检察和纪检部门,可以对地方“三公”经费公开的过程进行监督。如果没有这种刚性制度的监督,地方“三公”经费的公开难度是比较大的。
竹立家认为,如果不公开“三公”经费,就应该对各级地方的主要领导,特别是“一把手”进行问责,这是中央关于权力公开透明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中央推进政治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副研究员吕艳滨则认为,“三公”经费公开首先需要明确应公开的事项、公开的范围和程度以及如何公开,其核心是“三公”经费公开应该细致化到什么程度。只有明确了这些标准,才能再探讨监督的问题,否则监督只能流于形式。
“首先,政府自我监督应该明确上级机关的监督职责。而外部监督更为重要,主要是发挥公众监督、舆论监督的作用,特别是应当鼓励和充分保障公众申请公开‘三公’经费情况。不能依法对不公开的地方进行惩处,不仅是‘三公’经费公开,更是政府信息公开的软肋,因此未来还需要通过法律法规加以明确。”吕艳滨说。
压缩“三公”经费是否应与政绩考核挂钩?
近日,广东省汕尾“最牛烟草局长”陈文铸被“双开”。据媒体报道,近年来汕尾市烟草专卖局业务招待费一个月高达200多万元,单位食堂一天的业务招待费也达到惊人的13万元。陈文铸的问题被定性为“严重违纪”,其中就包括任汕尾市烟草专卖局局长期间,对单位财务管理不规范,业务招待费报销审批流程不规范,业务招待费使用超预算。
目前,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三公”经费过高几乎成为百姓的共识,在这种情况下,压缩“三公”经费是否应该与政绩考核挂钩?
“‘三公’经费支出情况无疑应与政绩考核挂钩。”吕艳滨告诉记者,“压缩‘三公’经费,首先要明确如何判定‘三公’经费是否合理。不能因为监督‘三公’就不科学地限制‘三公’经费,反而制约了政府管理。”
吕艳滨建议,构建“三公”经费支出标准的科学评价体系。“三公”经费总额以及按照人头来核算的人均支出都不足以认定其多少,还必须与公务的复杂性、难易程度相结合。只有这样才能科学地评价政绩,低成本、高效率的政府管理必将是未来政府绩效考核的重点。
“‘三公’经费不宜与政绩直接挂钩。”竹立家对此则有不同看法。他认为,“三公”经费基本上是职务消费方面的,在这个岗位就有相应的消费,不宜与政绩直接挂钩,政绩主要是对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的考察,要通过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来体现政绩好坏。
有网友认为,地方“三公”经费支出过高,本身就是腐败的表现,只有清廉的政府才能打造一流的政绩,坚决反对地方政府拿着纳税人的钱高消费。
地方政府“三公”经费公开如何成为常态?
此次国务院要求地方政府公布“三公”经费,是打造阳光政府、诚信政府的必经之路,广大群众翘首期盼。但地方政府公布的迟缓和不完善让百姓有所失望。如何使地方政府公布“三公”经费成为常态,百姓更好地行使监督权力?受访专家一致表示,制度保障是关键。
竹立家表示:“第一,要将‘三公’经费纳入公共财政预算,通过公共财政预算表现出来。第二,必须将‘三公’经费细化,细化后才能判断其究竟是多了少了,应该不应该,合理不合理。要实现‘三公’经费公开常态化,最重要的办法就是要在公共财政预算里面体现出来,每年都要通过各级人大来审批,加强制度保障。”
“三公”经费公开需要建章立制,吕艳滨认为:“首先,三公公开应当逐步明确公开的时间、标准、方式,明确不公开的法律责任。其次,要加大公众参与监督保障,尤其是要利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保障公众对三公消费的知情权和监督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