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电 记者从正在召开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获悉,关于修改居民身份证法的决定草案建议表决稿拟交付29日举行的闭幕会表决。与24日提交初审的修正案草案相比,“建议表决稿”又作出3项重要修改,内容涉及公民个人信息保护、新证换领和指纹信息登记等,充分体现对公民权益的尊重和保护。
修正案草案规定,有关单位和个人泄露公民个人信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予以治安拘留,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24日的分组审议提出,对泄露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要进一步加大处罚力度,无论是否有违法所得,均应并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还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李连宁认为,此规定若获通过,意味着泄露公民个人信息,不仅要面临刑事处罚,还要承担经济赔偿、精神赔偿等民事责任,处罚力度明显加重,对公民个人信息将会起到多重保护作用。
与修正案草案初审稿相比,“建议表决稿”还作了2项重要修改。
一是修正案草案初审稿将原来法律规定的“公民姓名变更”应当申请换领新证,修改为“居民身份证登记项目信息变更”应当申请换领新证,经慎重研究,“建议表决稿”又将这一规定改了回去。
有常委会委员提出,我国目前人口流动量大、住址变动频繁,如果按照修正案草案规定,包括住址在内的身份证登记项目信息发生变化都要换领新证的话,可能给群众造成不便,也增加管理机关的工作负担,还是原来的规定比较妥当。法律委员会经研究采纳了这一意见。
第二处重要修改是,明确了没有登记指纹信息的二代身份证在其有效期内仍继续有效。在审议过程中,有常委会委员提出,为真正落实指纹信息登记的自愿原则,防止出现有的国家机关以及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只为登记指纹信息的持证人提供相应服务,而对没有登记指纹信息的持证人不提供服务的情况,有必要在法律中明确,没有登记指纹信息的二代身份证,在其有效期内继续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