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决定》,已由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11年10月29日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为了帮助大家了解修改兵役法的主要情况,推动兵役法的贯彻落实,记者采访了总参动员部部长牟明滨。
问:请介绍一下修改《兵役法》的主要经过。
答:《兵役法》是国家重要的军事基本法。新中国成立后制定的第一部军事法律就是《兵役法》,于1955年7月30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布实施。现行的《兵役法》是1984年5月31日第六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布实施的,1998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和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作了修正。《兵役法》施行以来,对于推动国防和军队建设,保证兵役工作的顺利开展,维护现役军人、退役军人和军人家属合法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和军队现代化建设的加快推进,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和问题:一是征集高素质兵员难,难以满足军队现代化建设的需要;二是军人待遇的法律保障不够明确,影响了部分青年献身国防的积极性,致使军队吸引保留人才难;三是现行退役军人安置制度不适应新的形势,军人退役安置困难。
为解决这些问题,根据胡主席2005年3月14日关于“《兵役法》的修改也要提上日程进行研究”的重要指示,经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由总参谋部牵头,成立了修改《兵役法》领导小组和办公室,修改工作于2005年8月全面展开。在全面组织调研、反复沟通协商、认真研究修改的基础上,总参谋部于2006年9月向国务院、中央军委呈报了“关于送审《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修正案(草案)》的请示”。此后,国务院和中央军委法制部门进一步征求意见,对草案进行了反复研究修改。修正案草案经国务院常务会议、中央军委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于2011年6月10日正式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2011年6月25日至7月2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对草案进行了初审,全国人大法律委、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根据常委会审议提出的意见,先后到一些军队单位和部分省、市进行了调研,广泛听取和征求意见,对草案作了修改完善,2011年10月24日至29日举行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对草案进行了第二次审议并表决通过。
兵役法的修改公布,是军地各级各部门共同努力的结果,是集体智慧的结晶,是我国兵役工作实践的总结和升华,贯彻了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原则精神。
问:这次修改《兵役法》的指导思想和原则是什么?
答:这次修改《兵役法》,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落实胡主席关于新形势下国防和军队建设重要论述,从我国的国情和军情出发,本着有利于加强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有利于强化公民的国防观念和调动适龄青年参军积极性,有利于保障军人合法权益和鼓励安心服役的原则,紧紧围绕解决国防和军队建设中存在的“征集高素质兵员难、军队吸引保留人才难、退役军人安置难”等突出问题,对现行《兵役法》的有关内容进行修改完善,使之更加适应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形势,适应全面履行新世纪新阶段我军历史使命的新要求。
问:在平时征集方面,作了哪些新的规定?
答:这次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兵役法修正案,在平时征集方面,主要作了以下新的规定:一是适当调整征集范围,删去了现行兵役法关于正在全日制学校就学的学生可以缓征的规定,将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的征集年龄放宽至24周岁。二是明确了国家实行兵役登记制度,并将兵役登记时间由每年9月30日提前到6月30日,以便与各级各类学校学生毕业的时间衔接起来。三是明确了政府和社会有关方面在征兵工作中的责任,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兵役机关和有关部门组成征集工作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征集工作;在征兵期间,应征公民被征集服现役,同时被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招收录用或者聘用的,应当优先履行兵役义务。通过以上规定,相信会有更多的优秀青年投身军营,依法履行光荣的兵役义务。
问:兵役法修正案对征集大学生有哪些优惠政策?
答:修正案对征集大学生入伍的优惠政策作了一些制度性规定,刚刚出台的《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对大学生士兵退役安置也有一些优惠政策规定,加上各部门的配套性规定,大学生入伍有多项优惠政策,比如:士兵退出现役报考公务员、应聘事业单位职位的,在军队服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或者聘用;大学在校生入伍保留学籍,入伍后可以报考军校,退役后可以复学;大学毕业生、在校生入伍的,享受国家规定的减免学费和学费补偿政策;大学生在选取士官上优先,大学毕业生符合条件的可以直接提升为军官;大学生复学后参加国防生选拔、参加国家组织的农村基层服务项目人选选拔以及毕业后参加军官人选选拔的,优先录取。这些优惠政策,有利于调动大学生参军入伍的积极性,有利于为部队输送优秀兵员,也有利于大学生的成长成才。
问:兵役法修正案对军人待遇有哪些新的规定?
答:这次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兵役法修正案,增加了军人基本待遇的规定,修正案规定:国家保障现役军人享有与其履行职责相适应的待遇。现役军人的待遇应当与国民经济发展相协调,与社会进步相适应。修正案还增加了现役军人的工资、津贴、补贴和奖励制度,保险制度、福利待遇等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