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同意在四国湄公河流域执法安全合作机制框架下,具体建立情报交流、联合巡逻执法、联合整治治安突出问题、联合打击跨国犯罪、共同应对突发事件合作机制,以有效维护湄公河流域航运安全秩序,保护四国国籍船舶、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采取专项统一行动,彻底摧毁长期危害本流域安全的犯罪集团。
四、同意各自采取有效措施,积极落实第三条合作共识,尽快开展联合巡逻执法,为恢复湄公河航运创造安全条件,争取在12月大湄公河次区域经济合作领导人会议召开之前恢复湄公河通航;尽快联合开展打击跨国毒品犯罪集团行动,防止危害本流域安全的活动发生。
五、同意在四国水上执法部门之间建立直接联络窗口,通过信函、电话、传真、电子邮件进行联络。
六、同意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再次举办四国湄公河流域执法安全合作会议。遇紧急情况或个案,可随时举行工作会晤。
七、同意将在平等互利、相互尊重主权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合作,通过协商解决出现的问题和分歧。
八、同意尽快商签中老缅泰《湄公河流域执法安全合作协议》。
本《联合声明》于2011年10月31日在北京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