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逐步提高城乡居民收入特别是低收入群体收入水平,使广大人民群众共享改革发展成果,根据国家《最低工资规定》,湖北省政府决定从2011年12月1日起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
此次调整,将全省最低工资标准按区域划分为三档,全日制就业劳动者月最低工资标准依次为1100元、900元、750元。全日制就业劳动者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按每月21.75天、每天8小时进行折算。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依次为10元、8.5元、7.0元。同时,为缩小地区间的工资差距,将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由原有的4档合并为3档,分别比原有标准增长22%、20%、18%,平均增幅为20.3%。
这次调整,是继1995年湖北省建立最低工资保障制度以来第8次调整最低工资标准。
湖北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这次调整工作,要求各地、各部门和各用人单位切实贯彻省政府的通知精神,认真执行最低工资标准制度——
用人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规定。用人单位应根据其经济效益和人力资源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与工会组织和劳动者积极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合理确定本单位的工资水平和工资标准,协商确定的工资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其工资收入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应合理确定劳动定额,不能通过提高劳动定额、压低计件单价等方式,变相降低最低工资标准。
劳动者要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违反最低工资标准的行为,劳动者应当向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认真抓好最低工资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深入宣传最低工资制度,广泛宣传新的最低工资标准;要依法加强对最低工资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用人单位违反最低工资规定的行为,要及时进行纠正并依法予以处理。(记者别鸣通讯员宋欣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