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国务院法制办网站消息,为促进反腐工作,商务部拟制定《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加强单用途商务预付卡管理,并于近日就该办法征求意见。
该办法要求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发卡企业在开展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30日内向工商注册地的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登记。同时,备案发卡企业应由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告。
办法规定,发卡企业应对购卡人购买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的时间、地点、卡号、金额等信息进行逐笔登记。此外,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不得用于或变相用于提取现金,不得具备除兑付商品、服务以及充值以外的功能。发卡企业不得协助持卡人以赎回等任何形式套现。
办法要求,发卡企业如有不按规定备案等行为,将由相关部门责令改正或予以处罚及公示。
此前,在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民银行等多部门《关于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的意见》后,央行曾发布《支付机构预付卡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对多用途商业预付卡进行监管,并要求购卡人购买记名预付卡或一次性购买不记名预付卡1万元(含)以上时使用实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