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土地督察制度建立5年来,共计有8471人受到不同程度的党政纪处分,1589人被追究刑事责任。同时,依据“卫片”执法结果对35个违法用地严重地区的县级以上地方政府主要负责人进行了警示约谈。这是今天发布的《国家土地督察制度实施五周年绩效评估报告》透露的。
报告由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浙江大学以及兰州大学共同发布。报告认为,国家土地督察制度建立5年,最显著的成效就是规范了地方政府的用地行为。但对于违法用地处分的层级尚显得过低,“为什么总是处分区县政府。”报告建议,国家土地督察应该将省和计划单列市政府也纳入督察范围,应该实行“党政同责”。
据介绍,2006年7月,国办发出《关于建立国家土地督察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确定了国家土地督察制度的基本框架。至今,我国土地督察“一办九局”的组织架构已经形成,即,国家土地总督察办公室,以及国家土地督察北京局、沈阳局、上海局、南京局、济南局、广州局、武汉局、成都局以及西安局。
报告披露,2008年至2011年上半年,各级土地督察共发现土地违规违法64366件,涉及土地面积240295.5公顷。
在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方面成效也很突出。据统计,2009年至2011年上半年通过例行督察督促发放征地补偿费29.66亿元。
此外,国家土地督察机构也对地方出台的不规范文件也进行了清理。2008年至2011上半年全国土地督察机构共督促撤销地方土地管理违规违法文件827份,督促制定土地管理政策文件920份,针对极少数地区土地收储中心违反法律法规等严重违法问题,督促地方政府加以整改,理顺土地管理体制。
报告认为,国家土地督察机构在促进房地产调控用地政策的落实方面亦功不可没。特别是督促地方核实和清理各类闲置土地,尤其是闲置房地产用地。2008年至2011年上半年,通过例行督察共收回闲置土地面积14126.2公顷。
报告分析,国家土地督察机构的职权、职责目前尚缺乏明晰的界定,调查、检查等权力也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同时,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之间工作开展的范围、程度不一,对发现的问题提出的整改标准不一。这些都需要在五年来国家土地督察制度实践的基础上,通过立法进一步明确化和细化。
土地督察机制存在的问题也不容忽视。报告指出,土地督察机构与其他部门的现有衔接机制尚未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家土地督察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中明确“对发现的土地利用和管理中的违法违规问题,由国家土地总督察按照有关规定通报监察部等部门依法处理”。“但如何通报监察部门、促进土地督察成果应用等在土地督察实践中尚无具体的实施办法,且国家土地督察机构与中央其他部门尚未建立纠错的互动机制。”
报告认为,地方政府土地违法的制度性、体制性根源依然存在。“单靠土地督察机构还远远不够,若没有组织、人事、监察等相关部门的参与,难以形成督促整改的合力,也就不能从根本上纠正地方政府的土地违规违法行为。”报告建议,要减少地方政府土地违法,就必须推进土地、财税、金融等相关制度的综合配套改革,消除地方政府土地违法的制度性根源,遏制地方政府通过圈占土地攫取利益的冲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