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9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该市九龙坡区渝州路街道原党工委书记杨兴军涉嫌受贿罪案,检方指控其在任职9年期间受贿937万元人民币。
据重庆市检察院第五分院指控,2002年至2011年,杨兴军先后利用担任重庆市九龙坡区石桥镇政府镇长、重庆渝桥经济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渝州路街道党工委书记职务上的便利,接受重庆柏林陶瓷建材有限公司、重庆巴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责人谢某某的请托,为重庆柏林陶瓷建材有限公司在石桥镇投资开发建设柏林陶瓷建材市场、减少重庆巴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租赁渝桥公司车库的租金等事项提供帮助,先后五次共收受谢某某共计140万元。
据指控,为帮助重庆浩然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获得渝桥公司1000万元的借款,杨兴军先后四次收受该公司王某所送共计17万元。为重庆石桥房地产开发总公司在石桥镇投资开发建设“西部商城”项目、获得石桥镇政府的借款、协调解决该公司与重庆同创置业(集团)有限公司的债务等事项提供帮助,先后十三次收受石桥房地产开发总公司秦某某共计300万元。
为重庆良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渝州路街道六店村联合开发土地提供帮助,杨兴军收受游某100万元,事后退回。杨兴军还接受原渝州路街道高庙村党总支书记郑洪欲的请托,为该村获得征地开发经济损失补偿款提供帮助,先后三次收受郑洪欲350万元;为渝州路街道高庙村获得“高庙村柏林社三期还建房”项目的清场费提供帮助,收受郑某某10万元;为延长重庆润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租渝州路街道六店小区资产的租期提供帮助,先后两次收受润情公司周某某共计20万元。
综上,2003年至2011年,杨兴军收受上述7人所送财物共计人民币937万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兴军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所送的财物共计人民币937万元,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中,被告人杨兴军对指控事实供认不讳。
鉴于本案案情重大、复杂,法庭宣布将对本案择期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