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教育部2010年制定的《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相关规定,对公民的信息公开申请,属于公开范围的,高校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然而根据12月1日中国政法大学教育法中心发布的《2010-2011年度高校信息公开观察报告》(以下简称《报告》)显示,有近半数高校不提供公民申请信息公开的途径,且部分高校对申请人附加各种不合理条件,设置申请障碍。
86%高校拒绝公开申请信息
《报告》所考察的“211工程”112所高校中,有55所未提供任何可供公民提出信息公开申请的途径,占全体被观察对象的49.1%。
某些学校虽然提供了专门的依申请公开信箱,但是调研人员在实测中多次遇到由于信箱地址不存在或者是对方信箱邮件已满的情况,造成申请被退回。实际上很多高校根本就没有专门的信息公开申请邮箱。调研人员在向校长信箱提出信息公开申请的学校中,也只有海南大学回复同意并公开所申请的信息。
《报告》还发现,在对调研人员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中,有97家高校拒绝提供申请公开的信息,占被观察高校总数近九成。而且拒绝提供信息公开申请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的不到15%。
拒绝理由是涉及学校秘密
拒绝公开的理由主要是学校秘密。如某高校回复:学校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按上级部门有关规定制定,按秘密级方式管理,不对社会公开。《报告》认为,这其实是违反国家法律规定的。
被观察高校在法定时限内对调研人员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回复率也很低。根据规定,高校应该在15个工作日内对信息公开申请给予答复。单考察中,只有22个高校在法定时限内予以回复,及时回复率不及30%。其中同意并公开所申请信息内容的只有15家。
采访中调研人员告诉记者,即使在那些为公民提供申请信息公开途径的高校中,种类也比较单一。在112所高校中,只有21所学校提供了三种(含)以上的途径。
有高校附加不合理条件
而在实际考察测评中,个别学校存在对申请人附加不合理条件的现象。有部分学校提出仅受理申请人的现场或书面申请,不受理通过电子邮件、传真、电报、电话、短消息等方式提出的申请。据调查显示,有61家高校就无法通过电子邮件进行信息公开申请。
还有一些学校提供了申请途径,但是要求申请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到现场进行确认,比如某大学规定:“申请人通过电子邮件、信函、传真方式提出信息公开申请的,应当自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收到其申请之日起一个月内,携带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向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确认其所提交的《申请表》各项内容的真实性。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学校信息公开申请的,受委托人须提供书面委托书,否则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对其提出的申请不予受理”。
而且高校网站的检索功能也存在搜索障碍问题。其中29所高校网站不支持检索功能。同时高校普遍缺乏同时支持标题检索、全文检索等多样化的检索功能。另外,个别高校的检索功能经实测并不可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