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日,中新社记者从广东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粤北首富朱思宜行贿一案今天在此间二审裁定,朱思宜被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以行贿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6年。此次裁定为终审裁定。
据了解,朱思宜是韶关宜达燃料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原全国人大代表。多年来,为打开所办企业的煤炭销路,朱思宜不惜重金,先后向31名韶钢集团负责人和地方官员行贿,累计行贿高达逾1600万元人民币。为掩盖其罪行,其本人向原韶关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市公安局局长叶树养等个人行贿220余万元人民币。
2011年9月25日,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朱思宜及宜达公司行贿一案做出一审宣判。认为,被告单位宜达公司无视国家法律,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阎蜀南、曾德新、黄旭明、叶树养行贿共1693万元人民币,其行为已构成单位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其中朱思宜为逃避法律制裁和谋取不正当利益,分别向叶树养、杨成勇行贿,两项共计220万元人民币,又构成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应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6年,判处罚金800万元人民币,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0万元人民币。
宣判后,被告单位宜达公司和被告人朱思宜均不服,提出上诉。于2011年11月25日在广东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审理。
宜达公司和朱思宜及其辩护人在二审中均提出,原审判决关于宜达公司向阎蜀南行贿1400万元的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朱思宜向叶树养赠送200万元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单位犯罪;单位行贿罪直接责任人员朱思宜存在自首、立功情节;原审判决量刑过重、明显不公。并请求二审法院查清事实,予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广东省检察院出庭检察员针对被告单位及被告人的上诉意见,出示大量证据证明并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程序合法。建议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经审理,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上诉人宜达公司无视国家法律,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阎蜀南、曾德新、黄旭明、叶树养行贿共人民币1693万元人民币,其行为已构成单位行贿罪;上诉人朱思宜作为宜达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应以单位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上诉人朱思宜为逃避法律制裁和谋取不正当利益,分别向叶树养、杨成勇行贿共计人民币220万元,又构成行贿罪;上诉人朱思宜行贿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应依法惩处;鉴于上诉人朱思宜能如实供述行贿事实,可以从轻处罚。
朱思宜犯单位行贿罪和行贿罪,依法应予以数罪并罚。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宜达公司和朱思宜上诉所提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经查理由均不成立,不予采纳。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出庭检察员建议二审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理由成立,予以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