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日闭幕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指出,在深化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方面,要研究推进环境保护税改革。多位环境专家在接受《经济参考报》记者采访时,就环境税的开征时机、征税对象、企业税负等问题畅所欲言,各抒己见。
开征时机:环境税立法有过程,基础建设可先行
中国环境学会环境经济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副所长苏明表示,近年来,我国经济增长造成的资源环境压力日益加大,经济结构调整任务日益繁重,节能减排、低碳经济面临的国际压力日益沉重,上述因素突出了环境税征收的迫切性。
一位接近环保部的人士接受记者采访时称,现在的《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已有较为完备的法律框架,一旦费与税之间融合或过渡,“还有很多技术性问题,比如税率定在多少才能起到‘绿色税’的作用,又不违反宏观税负不增加的‘税收中性’原则,不能认为增加一个税种,就能轻易解决环境问题”。
环保部环境规划院一位专家也指出,近年来,“税收法定原则”日益受到重视,环境税法律地位的确定需要有个过程,包括定义、税目、税率、税基、纳税申报、税收优惠等具体规定,同时还要制定环境税的征收程序、各项管理规定以及惩罚措施等。该专家提出两大备选方案:一是以人大立法的形式,出台专门的环境税法;二是为尽快产生法律效力,经国务院批准,由环保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出台《环境税收征收管理条例》。
苏明指出, 从现在到“十二五”末还有四年时间,可用来明确税基税率、征管模式、产业测算等政策框架。上述专家建议,在这段时期,应加紧做好基础工作。“环境税的征税依据是企业的生产和排放数据,有些数据需要通过企业申报来获得。因此要增加相关部门的能力,配备相应设备,建立准确、可靠的排污申报和核实制度。”
中国人民大学环境学院院长马中表示,开征环境税已完成研究阶段,征收方案已上报国务院。但他认为:“全国人大通过《环境税法》的立法程序,相对于由国务院颁布《环境税征管条例》要复杂得多,因此明年环境税很难开征”。马中曾先后担任财政部“环境税经济学理论(2007-2008)”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中国环境税收体系研究(2009-2012)”项目负责人。
征税对象:从污染物逐步过渡到污染产品
苏明提出,环境税的征收对象可先确定为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排放物,待时机成熟后,再拓展到污染产品,“但后者要考虑与现有针对高耗能、高污染产品的消费税制度进行融合”。
苏明认为,环境税开征必须建立在四大框架之上:将过去的排污收费改为税收,抓住环境治理的重点污染排放物先行开征,逐步提高排污费和环境税的征收水平,费改税之后应以税务征收为主、环保部门协助。
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环保部专家指出,税务部门征收环境税的优势是 :网 点遍 布城 乡, 执法 刚性强。“如果未来采取‘环保核定,税务征收’的排污费征收模式,一方面可以充分利用环保部门在环境污染监测方面的专业优势,另一方面也能发挥税收部门较强的征管能力。”该专家称,目前有“环保代核,税务征收”“环保代征,税务审核 ” “ 根据 征税 成本 最小 化原则,环保暂时受托部分税目”等三种备选方案。
环保部环境规划院副院长王金南则向记者透露,在独立型、融入型、综合型环境税的三大方案中,目前达成共识的是“往独立型环境税的方向走”。王金南曾牵头召开近10次环境税方案及试点工作研讨会、专家论证会,并完成《环境税征管模式和能力建设研究》第一阶段研究。
王金南建议,加快推进环境税费政策改革,建立独立型环境税,“建立覆盖污染排放、污染产品、生态 保护 、碳 排放 等税 目的 环境税,积极推进独立型环境税政策出台”。作为第一步,王金南认为,环境税可以对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四项污染物开征排放税。
广口径的环境税包括污染排放税、污染产品税、生态保护税和碳税。环保部部属研究机构对广义环境税的规划也较为超前。环保部环境规划院在相关研究报告中提出了“三步走”建议。
在第 一阶 段(2009年- 2011年),建议搭建环境税制度框架,开征硫税、C O D (化学需氧量)税等污染物排放税;针对能源产品和一些易导致环境污染的产品征收污染产品税;初步开征生态保护税;引入 碳税 ;将 排污 费纳 入税 改框架,与污染排放税重叠部分进行费税归位。出台环境税征管条例。
在第二阶段(2012年-2015年,即“十二五”时期结束前),建议不断改进各环境税税目;拓展污染产品税、污染排放税等税目的征税范围;参考国际和国内C D M机制碳税价格,促进环境税法出台。
在第 三阶 段(2015年- 2020年),建议为在《京都议定书》第三承 诺期 履约 做好 技术 和能 力储备,不断改进并逐步建立统一的环境税制,包括合理的环境税、费体系。
据不完全估算,如果根据上述的广义环境税方案征收,以2006年的税基测算,全国环境税的总收入为2330亿元,分别占2006年全国财政收入和税收收入的6 .0%和6 .7%,占2006年全国G D P的1 .1%。
对于窄口径的环境税———污染排放税,环保部环境规划院建议,其征收原则为污染者付费,计税依据为污染物的排放量。目前可以考虑将排污费中的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收费改为税收,开征硫税和氮税。
企业税负:专家建议以税收返还促自主减排
苏明表示,无论是现有的排污费还是未来的环境税,逐步提高费率和税率直到能够填平治理成本,“都意味着征收力度需要大幅度提高,但这可能会让地方经济承受不了,吓跑当地企业,不利于招商引资”。苏明称,他已经注意到,有的地方将二氧化硫排污费征收标准提高了一倍。
上述环保部专家指出,环境税对企业的影响包括正反两面。一方面,环境税的实施会迫使企业负担外部性成本,从而导致企业生产经营成本增加,影响该企业产品的国际竞争力;另一方面,环境税的实施可以促进企业进行技术创新,削减污染的排放量,从而降低污染的社会 成本 ,提 高全 社会 的经 济福利。
“短期而言,只是将排污企业原有的针对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的排污费改为环境税,而且还会采取相应的税收返还措施,所以对纳税人的税收负担影响不大。”该专家称。
王金 南说 ,征收 环境 税对 燃煤发 电、钢铁 、有色 金属 、建材 等行业 的税 负可 能相 对较 重,其产业的 竞争 力受 到一 定影 响;在一定程度上将使工业制成品、能源、原材 料价 格上 升,也会 影响 到消费品价格。
中国石油化学工业联合会环保部门 相关 负责 人接 受记 者采 访时称, 环境 税征 收最 好不 要“ 一刀切”,应针对污染物的污染程度、治理难度确定不同的税率;为了减少石化产业经营压力,尤其是缓解炼油企业亏损问题,建议未来在加征环境税的同时,减征增值税。
围绕 企业 税负 ,由 全国 人大、全国政协、国务院等下属17个部 门参 与的 《中 国环 境宏 观战略研 究》 丛书 提出 ,就 窄口 径的环境 税而 言, 环境 税的 税收 优惠政策 设计 “将 督促 纳税 人将 一部分返 还资 金专 门用 于削 减污 染物排放量”。
但一 些环 保专 家对 此提 出质疑, 过去 排污 费返 还给 排污 企业时, 是在 企业 采取 防治 污染 措施后,而非在措施达到排污标准的效果后,因此一些企业并没有将返还金“用在刀刃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