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就乐东黎族自治县政协原主席林山利用职务便利向他人索贿并收取贿赂一案作出判决,认定其利用职务便利向他人索贿40万元、非法收受好处费10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判决其有期徒刑6年。
副县长主动索要30万“辛苦费”
2006年4月,乐东县政府决定扩大建县第一集贸市场,并成立第一集贸市场拆迁、安置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第一集贸市场的拆迁、安置等相关工作。时任该县副县长的林山,担任该领导小组组长。
经法院审理查明,2006年11月,开发商梁某以1022万元的价格中标获得了该市场的经营使用权后,梁某与潘某共同出资成立乐东确成物业有限公司,开发经营该市场。潘某具体负责该项目的拆迁、建设工作。2006年12月,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与乐东确成物业开发有限公司签订拆迁、安置协议。潘某为该物业开发有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
在拆迁过程中,林山对潘某说起拆迁工作很辛苦、难度很大,让潘某能有所表示。2007年1月,潘某为了能使拆迁工作进展顺利,便约林山在当地的金江酒店见面。林山开车到金江酒店的停车场后,潘确将30万元人民币送给林山,林山收下此款。
开发商“礼金”20万元买“同意”
2007年,潘某的工程施工队挂靠在乐东县建筑工程公司,准备承建原在第一集贸市场内居住人员的职工安置楼。在该安置楼的投标过程中,潘某找到林山,要求林给其帮忙。林山对该负责该投标工作的海口X诚工程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副经理薛某某打招呼,要求确保潘某能中标。
法院查明,经薛某某操作后,潘某于2007年9月顺利中标,并承建这两幢安置楼。为了感谢林山的帮助,2009年春节期间,潘某到乐东县利国镇某某村林山的老家串门。在林山家的二楼,潘某将10万元人民币送给林山。林山收下了此款。
据了解,在潘某承建职工安置楼建设期间,对于潘某的拨付工程款的请求,林山每次都签字同意。2009年8、9月份的一天,林山向潘某提出要“借”10万元。潘某明白这是“以借为名,索要为实”,考虑到安置楼的工程款的拨付由其分管,潘某便答应林的要求。几天后,潘某约林山在大安河附近见面。当林山开车过来后,潘某送给林山10万元人民币,林山收下此款。
2011年4月,林山听说潘某在被有关部门调查后,便在4月11日、20日分3次将50万元作为其收受的礼金上缴给县纪委。
4月底,乐东县人大常委会依法罢免了林山的人大代表资格,许可司法机关对其采取强制措施。2011年4月30日,林山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3日被逮捕。
受贿50万获刑6年
在庭审期间,林山的辩护人称,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收受贿赂款50万元没有异议,但对指控被告人收受第一笔款30万元属于索贿有异议,应定性为一般性受贿。辩护人还称,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且退回全部赃款,有悔罪表现,庭审中自愿认罪,其主观恶性小,没有给国家造成损失,社会危害性小,工作表现一贯良好,工作尽职尽责,应对被告人予从轻或减轻处罚。
三亚市城郊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林山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向他人索贿40万元、非法收受好处费10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会指控被告人林山犯受贿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该院予确认。
法院认为,被告人林山身为领导干部,本应为民谋利,却利用手中人民给予的权利,为个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受贿总额50万元,其中40万元是属于主动索要,应酌情从重处罚。辩护人以被告人在乐东县第一农贸市场拆迁、安置过程中受贿30万元不属于索贿而是一般受贿的辩护意见与事实不符,该院不予采纳。本案被告人林山明确承认,其曾对潘某说整个工作难度很大,让潘某能有所表示,对此潘某的证言也已得到印证。在此被告人虽然没有明确向潘某索要钱物及数额,但暗示的意味很明显,在正常情况下,一般的人都应能领会其中索要的含义,虽然索要的数额不明确,但潘某将30万元送给其时,其没有拒绝,故认定被告人索贿30万元的证据是充分的。鉴于被告人林山在案发前主动向纪检及有关办案部门主动上缴全部受贿赃款并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庭审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减轻处罚。
日前,三亚市城郊法院作出判决,以被告人林山犯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6年。(宁远)